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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法律和司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幸福是法律和司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刘作翔


【关键词】幸福;法律;最终价值目标
【全文】
  

  长久以来,当我们谈到幸福这个概念,总觉得它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和价值判断,或觉得它距离我们非常遥远,不好捉摸。实际上,它包含着非常丰富和具体的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看,幸福是法律的一个目标,一个价值,一个理想,而且幸福是可以涵盖其他法律价值、法律目标、法律理想的一个最高概念。为什么这样讲呢?十多年前我在思考和研究“法律的理想”这样一个问题时,通过对中国和西方一些思想家著作的阅读,发现幸福这个概念是所有法律价值目标的最终目标。因为我们以前看到的和听到的都是公正、秩序、权利、法治等等这些概念。但是后来我们看到功利主义法学派提出的幸福概念,可以把上述这些概念都吸收进去。在幸福这个大概念之下,其他这些概念都成了次级性概念,不是终极性概念了。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我就把“追求人类生活的幸福”作为我所理解的法律的价值、理想、目标之一,并且幸福这样一个概念是所有法律价值目标的最终目标,也是一个最后的归结,我们所有的目标都可以归结到这样一个目标上去。我们以前提出的追求公正公平、追求效率、追求秩序、追求法治、实现人权,等等,同幸福相比较,都不是终极价值。而只有幸福,追求人类生活的幸福(我们现在常用的概念是人民群众的幸福),才是最终的价值目标,这个目标可以把前面那些目标都吸收进来。


  

  功利主义法学派关于幸福的价值讲得最充分,它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边沁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里将幸福作为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他有这样一段话:“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地促进社会幸福,为此,道德要尽量排除一切有可能损害那种幸福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排除造成损害的人。”因此,追求人类生活的幸福,应该是一切善良人们的理想目标。对于幸福生活的标准和内涵,虽因人而异,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标准。此外,人类生活的幸福,好像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和价值判断,但实际上,它包含着许多非常具体的内容,诸如:充分的社会就业,个人基本的生活必需如衣食住行的满足和富裕、个人尊严的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人身安全的保障、平等的社会地位,以及人类对正义和秩序的需求,等等。概言之,即人类在物质生活上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满足。法律是可以帮助人类实现这一理想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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