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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利益评价

  

  上述布雷耶的意见书中即流露了避免将某一种利益的保护绝对化的思路。这和他之前在备受关注的“美国卡车运输协会公司案”中的个人意见保持着一贯:“……管制者往往应当考虑管制的所有不利后果,尤其是那些明显可能产生严重的或不成比例的公共损害的不利后果”。[16]在一次演说中他也强调:“总体上,我不赞同绝对化的法律规则。绝对化的规则无法适应如此复杂的社会生活。”[17]


  

  事实上,在2003年埃文斯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北部法院体现的也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思路。法院相信军事备战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这两种公共利益,完全可以通过仔细调整限制令,允许和平时期海军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使用低频声纳训练,如对海洋哺乳动物集中出没的区域和时段进行限制等,这样就可以调和军事利益和环境保护利益的冲突。当然,这种限制建立在已经获得的科学数据基础之上。法院相信,海军完全可以在遵守环境法的前提下进行军事训练或检测。[18]


  

  四、利益衡量与法律发展


  

  从理论上说,绝对化的规则可能无法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但真实的情形是,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来的环境制定法中遍布绝对化的规则。许多环境法的规定明确和直接地将环境公益和生命健康利益置于至上的地位,一度得到公众的欢呼和媒体的热捧,却几乎没有给司法机关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由于这些极端化的环境价值取向是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因而必须得到遵循。但是,由于其内容过于苛刻,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其实施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对军事行动的限制,或导致对现有的财产权和市场自由的限制,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使法院丧失衡量空间,无法游刃有余地进行衡量,因而产生很高的执行成本,实施起来阻碍重重、争议未断。美国近10多年来不断发生的系列声纳诉讼,与这种绝对化规则的普遍存在不无关联。


  

  声纳诉讼所涉及的重要环境法,除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以外,还有《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保护法》、《渔业保护与管理法》、《海岸带保护法》等。以美国1972年颁布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为例,该法保护美国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海洋哺乳动物免受捕获(Taking)。根据该法较早的定义,所谓“捕获”是指骚扰、猎捕、俘获或杀害,或试图骚扰、猎捕、俘获或杀害野生海洋哺乳动物的行为。[19]根据该法的规定,“骚扰”(Harass)包括A级骚扰和B级骚扰。A级骚扰是指一切有可能损害野生海洋哺乳动物及其种群的追逐、虐待或戏弄行为;B级骚扰是指一切引起其行为模式受到干扰的对野生海洋哺乳动物及其种群的追逐、虐待或戏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尚不能损害野生海洋哺乳动物及其种群的迁徙、屏息、护理、繁殖、饲养或提供庇护等行为。很显然,A级骚扰和B级骚扰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的是“损害可能性”这一行为后果,后者注重的是骚扰行为本身。[20]由于“骚扰”的界定十分宽泛,几乎将一切人为的介入活动都涵盖在内,这对海军部而言,意味着其在军事活动过程中要承担十分苛刻的动物保护义务。根据该法的规定,部队只有在申请“临时捕获许可证”(IncidentalTake Permits, ITP)以后方得以豁免上述义务。因为部队行动不同于商业捕鱼行为,部队只能就某一特定区域实施某一特定行动,该行动有可能导致某一种类或种群的少量海洋哺乳动物“偶然的,但非故意的”的“获取”。由于“临时捕获许可证”的限制条件十分苛刻,海军训练过程中很容易就超出了许可证范围而构成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在2003年埃文思一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认为海军在训练中使用低频主动声纳过程中超越了临时捕获许可证的授权范围。尽管这一判决的合法性没有遭到质疑,但仍有评论者据此认为执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既费时又耗财。判决埃文斯案的加利福尼亚州北部法院在解释《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时也明确提到,该法涉及到环境保护的规定弹性甚小。[21]埃文斯案后不久,美国国会即修改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规定:对于一项军队有部署的军事行动,对“这些动物种类或种群的最小实际不利影响”的判断,应当涵盖对“人员安全、实际实施的可能性以及军队有部署的行动的影响”的考虑。行政机关在执法前,部长应当和国防部就人员安全、实际实施的可能性以及军队有部署的行动的影响进行协商,从而将此前一个严格限制例外适用的法律规范修改为一个弹性很大的法律规范,并明文规定了对军事行动是否干扰海洋哺乳动物的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军事利益。不仅如此,《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还增加了一条专门针对军事准备行动所产生的“骚扰”的定义:当涉及到军事准备行动时,A级骚扰是指一切伤害或有重大可能伤害野生海洋哺乳动物或种群的行为; B级骚扰是指一切导致其自然行为模式受扰的干扰或有可能干扰野生海洋哺乳动物及其种群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迁徙、毛皮打理、护理、繁殖、饲养、提供庇护等行为, (这些行为)达到其行为模式被抛弃或显著改变的程度。[22]该定义明显地放宽了对“骚扰”的认定标准,A级骚扰标准强调了骚扰行为须具有伤害后果的“重大可能性”, B级骚扰标准强调了干扰行为对野生海洋哺乳动物及其种群行为模式的显著破坏或改变的程度。这样,2003年的国会修正案赋予了部队军事准备活动中较大的伤害或干扰野生海洋哺乳动物的自由,这和早先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的普遍禁止形成鲜明对比,军事行动只有在对野生海洋哺乳动物及其生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显著重大不利影响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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