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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利益评价

  

  前述温特诉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案,二审过程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公共利益要求环境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都得到保护,地区法院判发的“预先禁令”禁止的范围过于宽泛,国家安全利益因而受到影响,因此要求其重新判发救济措施。而在终审中,最高法院强调了国家安全的因素,认为海军在现实条件下“在军事训练中使用主动声纳,是为了对抗敌方潜水艇带来的威胁”,这一公共利益“明显优先于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尽管最高法院也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利益涉及到环境保护,也属于公共利益,但仍然认定地区法院未能审慎考量衡平法价值和公共利益价值,在判决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军事利益是否真的如该判决所言,明显优先于动物保护的利益?军事利益优先于环境利益是否为一个默认的规则?回溯美国司法实践的历史,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事实上,类似于温特案的讼争早已出现,从夏威夷到加利福尼亚,美国已经有多个地区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受理了数起因海军训练中的声纳设施的使用导致影响海洋哺乳动物生存的案件。在1994年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诉美国海军部一案中,[8]地区法院就认为军事行动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地区法院对军事利益和环境利益进行了审慎权衡,在判发严格限制实施范围的预先禁令时,不厌其详地列出了权衡的理由。相形之下,温特案的权衡过程简单粗糙得多,而且结论相反。正如有人批评的那样,在该案中,法院既没有仔细考虑当前部队训练中声纳使用的实际需要,也没有考虑部队未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责任。法院做出军事损害明显重过环境损害的结论,表明法院采用了和下级法院一样“一望而知”(“We’llknow itwhenwe see it”)的简单评价方法,只不过得出的结论是相反的。[9]


  

  在温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也承认军事利益并非永远优先于其他利益。最高法院在温特案的判决书中指出:预先禁令是一种特别的救济而非奖励方式。在每个案件中,法院应当平衡各方所主张的损害,考虑赋予或拒绝给予所请求的救济的后果,尤其要考虑公共后果。军事利益并非永远优先于其他利益,法院也并没有做出这样的判决,但法院应当考虑到特殊军事利益的优先重要性,遵从军事当局所做出的选择。那么,为何在温特案中海军训练中使用声纳设施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军事利益”对待呢?或许这和美国当时正和伊拉克等国处于交战状态有关,这种衡量显示出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的差异。不过,衡量过程中明显区别“战时”和“平时”是2003年埃文斯案所提出的。在该案中,法院指出,只有在和平时期海军训练使用声纳系统才成为问题,战时或威胁加大时海军是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使用声纳系统的。[10]换言之,只有在和平情境下才可能对军事利益和环境保护利益这两种公共利益加以比较权衡,战时军事利益毋庸置疑处于至上的位置。然而,温特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书并没有在区分是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的基础上来进行利益权衡,而是更多地通过引经据典来表明价值取向。如罗伯茨大法官引用了200多年前乔治·华盛顿的名言为判决词的开篇:“为战争积极准备是维护和平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以及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关于海军的解释:“海军发挥作用之道是到海上实践”;在强调军事利益为优先保护利益时,特别引用了1986年Goldman v. Wein-berger一案的判决,称既然总统已经断言在军事训练中使用声纳对国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对军事长官有关这一特殊军事利益的重要性所做出的判断给予高度尊重”;并引用2008年Boumediene v. Bush一案的判决强调:“下令称我们国家和人民受到新的严重威胁的人既非这个法庭上的人也非联邦法院的大多数法官”。[11]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如是说,斯卡利亚等四位法官也深表赞同。显然,最高法院只是尊重海军这一方作为军事专门机构的专业判断,以及总统对于军事利益的推崇,并没有要求军方对其受敌方威胁的事实进行具体的文件说明或量化。这与2004年哈姆迪诉罗姆斯非德一案中最高法院的态度形成对比,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在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接受军队声称处于战争状态的判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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