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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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