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承包经营权联合抵押的模式
不可否认,随着现代因素的不断介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内生秩序能力已经变得很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已经不存在任何层面上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贺雪峰教授的研究表明,我国黄淮海地区农村尽管内生秩序能力比较弱,但仍存在小亲族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而湖北荆门农村的情况也与此类似。[35]也就是说,在此类内生秩序能力已经很弱的农村地区,传统仍然留下了一些功能性组织的碎片。在此类农村地区,我们可以利用小亲族或家庭等基本认同及行动单位,创设若干土地承包经营权联合抵押模式,即由若干农户通过签订协议自愿组成“抵押联合体”。其任何一位成员经其他成员同意,都可以用“抵押联合体”全体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旦贷款成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抵押联合体”的其他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联合抵押模式的设计充分利用了部分农村地区残存的小亲族及家庭等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联合体”,一方面通过对若干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联合,解决了每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低下问题,既可以增加“抵押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满足其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又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提高其经济效益,满足了其“盈利性”经营原则;另一方面,通过“抵押联合体”成员之间紧密的人际关系,可以有效督促贷款成员按期归还贷款。即使贷款成员不能清偿到期贷款,“抵押联合体”成员之间还可以互通有无,或借款给贷款成员帮助其归还贷款,或代为清偿其贷款以优先受让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之难题,符合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经营原则。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联合抵押模式的实施,既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又可以增加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能够维系金融机构秉承的经营原则,从而激励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以满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
四、余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与农村社会具体语境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是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这就使得其无法成为脱离农村社会具体语境的制约而自给自足的法律制度。“任何具体的制度本身都不具有超然的合法性,而都必须以服务人类、特别是当代人的需要为其合法性的根据。”[36]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对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境具有一定的形塑作用,但这种社会语境也无时不在影响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运行。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设计应重视对其适用语境的考量,而非“自娱自乐”地追求理论上的纯粹性。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缺乏具体适用语境的支撑与配合,不仅谈不上具有亲和力,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认可的正当秩序。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设计应考量农村社会的具体语境,吸收其合理成分,以期所构建的制度具有亲和力,从而实现良好的实施效果。
【作者简介】
郭继,安徽六安人,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