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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的王者地位为何无法撼动?

  

  举个例子说:假如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某一女子与某一男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就是没有领取结婚证。假如该男子死亡留有遗产,那么,该女子是否有权获得遗产?这个问题假如直接让实证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出庭对抗,他们一定会争执的一塌糊涂。


  

  实证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会说:只有领到结婚证的男女才算夫妻,该案中的男女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他们不是夫妻,所以不可适用“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法律。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会说,这一对男女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左邻右舍和社会民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所以,他们是事实上的夫妻,与有无结婚证没有关系。


  

  于是,通常意义上的普通法官便无法判断此二人究竟是不是夫妻了。


  

  但是,假如是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担任法官,这个案子便很好判决。他会首先“发现”一个“自然法规则”:“凡是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长期同居者,应在一方死亡时由另一方获得适当份额的遗产。”


  

  于是:这个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就会基于以上自然法规则下达判决:


  

  1、争论这一案件中的男女是否夫妻这个问题,在自然法学派看来并不重要;


  

  2、在自然法学派看来,重要的是,“凡是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长期同居者,应在一方死亡时由另一方获得适当份额的遗产。”获得了大多数社会共识的支持,使得这一规则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


  

  3、鉴于这一规则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所以这一自然法规则理应得到尊重和实施。


  

  4、依据以上自然法规则,本案中的女子与死者生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长期同居,应该获得适当份额的遗产。


  

  5、至于该女子究竟应该获得多少数量的财产,应该由法官或者陪审团依据一般夫妻关系之常理、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符合良心与伦理的自由裁量--这一自由裁量出来的数字应该既不显得太多、也不显得太少,而是争端各方和社会公众都觉得“合理”的一个数字,例如,假设该女子要求获得死者遗产的一半,对方当事人只同意给20%的话,法官可在最低20%最高50%之间参照该女子与男子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当地生活支出水平的高低、原被告经济收入水平的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自由裁量。这一自由裁量过程也要符合一般公认的常理和常情,比如,可以按照“中庸”(孔子)或者“中道”(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原则裁断,让各方当事人获得的遗产份额趋向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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