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学因果关系说是指用疫学(即流行病学或病因学)的方法来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有关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就疫学上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系从中选出关联性较大的因素,对此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它以四个条件进行判断:(1)该因子在发病前发生作用;(2)该因子作用的程度与发病率有正相关性;(3)该因子作为致病原因而起作用的机制,与生物学上的说明不矛盾。疫学因果关系说的意义在于它与盖然性说相结合,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科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科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为了说明和探索科学真理这一伟大目标,而民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损失的公平分配。因而只需要在必要限度内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即可。
间接反证说是指主要事实存在与否不明时,由不负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因其并非直接对举证者举证事实的反证,与直接反证不同,故称间接反证。该理论被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案件时,如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链中的部分事实,即可推定其他事实存在,并在该部分内由加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此一理论来源于新泻水俱病案判决,后为学者所肯定。
三、影响环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因素
“众说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说明了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极为复杂,另一方面也表明试图用一两条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案件举证责任分担的努力注定不会取得成功。”{7}究其原因,在于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很多。考察各国关于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学说,其基本的指导原则是共通的,即合理减轻作为原告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达到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本平衡,以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与正义。根据这个基本的原则,结合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第一,举证的难易程度。如果将举证责任加于远离证据材料并且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条件和手段的当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和能力收集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却不负举证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无疑是不公正的。举证难易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接近证据的难易。在环境案件中,原告对自己所受的损害是清楚的,往往也能证明,但对于发生损害的机理和逻辑过程,对于被告的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却提不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这是由环境诉讼的特点决定的,环境损害原因行为的相关资料和环境损害产生的基本过程都为加害人所掌握,原告很难取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二是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在环境诉讼中,原告一般是公民个人,而被告往往是在经济和信息上处于优势的单位企业。无论从人力、物力、财力,还是从技术知识、检测手段来说,原告都不如被告,被告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强于原告。因此,在环境案件中,被告就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就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安排既可以使原告摆脱举证不能的困境,又不给被告举证造成太大的困难,符合矫正环境诉讼结构和公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