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归属说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即通过对实体法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损害归属说力求通过复数的实质性标准来构筑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体系。由于环境纠纷与环境实体法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所以损害归属说对环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确定,也没有普适意义。但是,这种学说对于有明确环境实体法依据的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法,因为其出发点在于为了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减少背离客观事实的判决的概率而对败诉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
(三)日本
为了适应环境公害案件审判的需要,日本裁判所在具体环境侵权案件的判例中对有关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主要理论有优势证据说、狭义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等。
优势证据说是由加藤一郎教授在英美法优势证据理论基础上所提出的见解。该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心证程度不必像刑事诉讼中那么严格,因为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公平地解决损害赔偿的分担问题,寻求损害的合理分配。只要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比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时,即已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据此,加藤教授认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不必要求以严格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6}。这一理论大大缓解了环境侵权受害人举证责任的承担。但其缺陷在于,对原告来说要么得到过度的赔偿,要么根本得不到赔偿。
狭义盖然性说的主要内容是:(1)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形式上仍由受害者承担;(2)被告若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之不存在则视为因果关系存在,以此实现举证责任的转换,习惯上称事实推定理论;(3)只要求原告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所谓相当程度的举证,即盖然性举证,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只需要证明存在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除非被告能够举出反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狭义盖然性说的意义在于,它重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受害的程度、被告赔偿的经济能力、损失转嫁能力等因素,强调了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不仅如此还有助于法官在环境侵权等复杂的民事诉讼案的判决中,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科学论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