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

  

  (二)德国


  

  德国学者对处于通说地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以后,提出了一些新的学说,主张放弃或修正规范说的概念法学方法,不再维持统一、抽象的形式标准,开始从利益衡量、实质公平、危险领域和实质分担等更加具体化和多元化价值的角度,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其代表性学说是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


  

  危险领域说是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这样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所谓危险领域,是指加害方能够依据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方法进行实际控制的生活领域{3}。该说认为,被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均不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在于损害原因来自加害人所能够控制而被害人不能左右的危险领域。德国法院通过判例肯定了危险领域说,并认为该说的优点是,在根据证据距离区别举证难易以及预防损害发生方面,充分体现了实质分配的考量{4}。很显然,在环境纠纷里,损害事实、主观原因都属于侵害人能控制的领域。在环境诉讼里,由侵害人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或免责事实的证明能够起到在程序上纠正失衡了当事人的地位的作用。所以危险领域说对环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让受害人证明损害原因处于加害人的危险领域在实践中对于受害人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依证据距离确定举证的难易性属于诉讼上的一般性问题,将其仅限定于危险领域尚缺乏充分的理由。因此该学说也存在一些弱点。


  

  盖然性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即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场合,根据人类一般生活经验和统计结果,如果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较高,那么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相对人就该事实之不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状态真伪不明而当事人又难以举证的场合,法院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比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可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的设计上,应当由主张盖然性较低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5}。盖然性说对于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固然可以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但并非所有的事项都能根据这一标准进行分配,因为许多事项的性质决定了无法利用自然科学方法来判断其发生盖然性的高低。因此盖然性高低之标准,并非可以作为普适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但是,对于环境案件的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盖然性说可以提供合理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因为某些环境案件面临着科学不确定性的问题,必须要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来进行判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