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有开放的品格,既调整国内经济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也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记得刚开始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地位谈判时,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这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后来才知道实际上大量的是法律问题,随后进一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的行政法问题,例如怎样认知并合理调整政府规制行为的广度、频度、力度、透明度。这涉及经济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治化,涉及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如何调整改革。人们将其形象地比喻为“入世之后面临最大考验的既是企业组织,更是政府机关”。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和地区必然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千丝万缕、日益频繁的经济联系,随着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多样化推进,不当的经济行为和难免的经济纠纷也会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作为最大的转型发展国家、新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快速成长的和平崛起过程中,与其他经济体的贸易摩擦也会日益增多。因而需要遵循统一的交往规则,需要通过多样化的行政手段加以规制,于是难免发生行政争议,并且需要加以行政解决,最后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机制加以司法解决,以免留下口实而被封杀、围剿、妖魔化和边缘化。
经过长达15年的复关谈判和入世谈判,我国终于从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最大的新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在入世之后必须采取实际步骤来兑现对于WTO的各项承诺。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一直没有作过修改,不完全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故通过司法解释来积极调节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推出关于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三个司法解释文件的基本背景。
这些司法解释契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我国的现实国情,体现出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精神,例如:确立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一体解决和分类处理机制,提高了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管辖级别,扩大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确立了审理案件适用条文的一致原则,实行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案卷记录和审查制度,完善了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确立了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机制等。
实践证明,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内容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发展意义,能够推动解决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和涉外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难题,也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积累了经验、提示了方向,有助于依法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但是,它们仍然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举措得到更高位阶的规范和保障。
五、司法解释法治化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路向
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意义如前所述。但司法解释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哪些负面效应?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关于审判工作中不得适用宪法规范的涉宪解释,关于山东齐玉苓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的涉宪解释,关于“因违反法定程序,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的涉法解释,一再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非议,关于司法解释“过于积极”、“伸手太长”、“曲解立法”、“蚕食立法”、“涉嫌违宪”等批评意见一直不断。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解释的法治化水平,就成为不容回避的重大现实课题。这里试就司法解释法治化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路向略陈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