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辩护方对采用特殊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享有使用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不少证据材料都既包含对被追诉人不利的信息,也包含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信息,因而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辩护方有权查阅控方案卷,或与控方相互展示本方收集的证据。对于侦查机关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同样应当允许辩护方查阅使用。原因在于:首先,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同样不仅可能包含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罪重的信息,而且可能包含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信息,允许辩护方查阅使用,将有利于辩护方全面了解案情,从而更好地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其次,允许辩护方查阅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将有利于辩方律师发现采用特殊侦查措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从而在庭审时申请法官排除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正因为如此,西方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控方在开庭审判前应告知辩护方有权查阅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资料。笔者认为,控方在审判前向辩方展示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对纠正证据材料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还是对于保护辩护方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程序正当,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辩护方对侦查机关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和使用。
【作者简介】
瓮怡洁,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陈永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John N.Ferdico J.D.:Criminal Procedure,West Publishing Co.,p.356.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参见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页。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同前注⑸,第35页。
John N.Ferdico J.D.:Criminal Procedure,West Publishing Co.,p360.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394 us.s.165,89 s.ct 961,22 1.Ed 2d 176(1969).
See John N.Ferdico J.D.:Criminal Proceduer,West Publishing Co,p361.
同前注,第92页。
《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