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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国内相关立法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国内法上的可行性。早在1993年我国就对技术侦察作出法律规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形式进行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且基本符合中国当下法治环境的制度规范体系。虽然这些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法律都是规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特殊侦查行为的法律,但是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特殊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这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


  

  1.丰富的侦查经验使我国检察机关有能力驾驭特殊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范围。目前,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共涉及50多个罪名,除行贿罪等个别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密切相关但本身不属于职务犯罪的罪名外,其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规律的认识,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及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设,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来完善侦查工作的运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在掀起新一轮的反腐风暴之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水平与能力得到了良好的检验。多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业绩足以证明检察机关积累了相当的侦查经验,从人员素质到技术装备,检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和驾驭特殊侦查措施。


  

  2.日益完备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建设使我国检察机关能够有效使用特殊侦查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经济投入,突出表现在积极加强硬件建设,各地根据《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升级改造各级检察机关网站,更新办公、办案设备,提高信息化程度,为推进反腐倡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检察技术部门围绕司法鉴定职能,加大办案力度,不断地提高鉴定水平,努力实现办案能力的新突破;围绕文证审查职能,着力加大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力度,防漏纠错,努力实现证据质量的新突破;围绕技术协助职能,着力加大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实现技术取证能力的新突破;着力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努力建成符合标准、满足业务需求的司法鉴定实验室,以期实现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整体工作的新突破。[2]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反腐倡廉行动,相关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施建设都得到了充足的经费保障,有很多省份将其纳入年前部门财政预算,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运行的各项开支。这一有利形势使得检察机关完全有条件配备开展特殊侦查措施所需要的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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