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务犯罪案件证据难于收集。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对于言词证据的依赖度较高。这主要是由职务犯罪的内在特点所致。以受贿罪为例,受贿罪往往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不会留下任何的作案痕迹,检察机关往往只能依靠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讯问收集证据,使得证据的收集工作比较困难。言词证据最大的弊端就是不稳定,突出表现在言词证据具有当事人可控性和易变性以及虚假可能性大的特点,因而收集、固定、鉴别言词证据相对困难。
(三)落实国际公约要求立法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承认特殊侦查手段的特殊地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特殊侦查手段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许多职务犯罪的发生,很少留下犯罪活动的证据,同时又缺乏知情人或者同谋者提供证据,对这类犯罪成功起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允许采用秘密侦查手段的国家,通过非常规的侦查手段提高了证据收集的水平,同时加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事实上,国际刑法界对该问题也达成了共识。2004年9月在我国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通过的《国际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决议》中,就明确提出:各国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具有可行性
1.符合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战略和人民群众加大反腐败及惩治职务犯罪力度的呼声和要求。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迅速、及时破案与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却面临着传统侦查措施无法满足现实调查取证、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需求。顺应人民群众的期望,以推进党的依法治国、反腐倡廉战略的实施,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成为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