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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征对适用特殊侦查措施手段侦破案件提出了迫切要求


  

  1.职务犯罪行为较之过去更为隐蔽。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一直十分突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尽办法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如与承包商、供应商串标,以合法的程序掩盖违法的事实;以咨询费、劳务费的名义受贿;以借贷名义受贿等等。所有这些使得职务犯罪的形式更加隐蔽,运用常规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解决问题,在这种形势下,特殊侦查手段与常规侦查措施一起使用,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职务犯罪主体具有更强的反侦查能力。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为公职人员,大部分人权力大、阅历广、社会关系复杂、反调查反侦查的经验丰富,在受到检察机关侦查时,就会动用其社会关系对检察机关施加影响,形成强有力的法外干扰。传统的常规型侦查手段在展开侦查工作时通常难以奏效。只有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才能有效改变这种局面。


  

  3.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多样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等现代科技迅速发展普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增多,不仅形式多样,而且还出现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与此同时,通信、交通的便利使各种智能工具在犯罪中大量应用,这些都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只有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才能应对这种挑战。


  

  4.职务犯罪呈现出跨区域、跨国境趋势。目前,我国职务犯罪跨地区、跨国境趋势日益明显,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职务犯罪嫌疑人跨国境作案、与国外不法分子共同勾结作案,牺牲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好处,作案后向国外转移赃款,甚至事先将家属和财产转移至境外,这已经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这样的犯罪情势,如果侦查措施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状态中,那么无论是调查取证、追捕抓逃还是与国外司法机关的协作都是不能适应的。在这种情形下,特殊侦查手段就更有必要。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凸显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必要性


  

  1.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难于发现。在当前的侦查实践中,职务犯罪的线索有来自于群众举报控告、网络举报、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自首以及检察机关办案深挖等途径。最主要的线索仍是来自于群众举报、控告,这种犯罪线索来源的有限性无疑会制约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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