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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4.发展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控辩式审判方式主要是公诉人和辩护人通过庭审向法官说明被告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犯有多重的罪,增强了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更加需要律师的参与和有效帮助。为了与审判方式相配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亟待发展和完善,以便能够为更多的贫穷被告人(尤其是严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结合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34条作以下修改:


  

  (1)法律援助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为何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因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此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同,如果被害人本身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本身又不懂法律,此时由谁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同样根据该条规定:“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同样存在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律师,同时自己又不懂法的情况。此时同样需要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的阶段。法律援助除了法庭审理阶段外,还应包括审判前程序,即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


  

  (3)法律援助的审查主体。审判阶段指定辩护是由法院进行的,审判前阶段由于法院还没有介入诉讼,所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成为审查、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


  

  三、小结


  

  律师刑事辩护的立法和司法环境问题亟待改善。“律师辩护难”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应当以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为目标,必须赋予律师充分的辩护权,尤其在审判前程序中;审判程序要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机制;改善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克服警官、检察官、法官“权力本位”的心理,尊重辩护律师的工作,以使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获得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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