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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的范围不作限制,其中有三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一份承包地的,是否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学者认为不能继承,否则该继承人会获得两份承包地,显失公平,而应由集体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13]笔者认为不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的范围不应作限制,无论该继承人以前是否取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有权继承,这才体现出继承的平等性。由集体收回土地。既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多数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第二个问题,应如何理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的范围不作限制后,可能带来土地零碎化的问题。如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较多,又都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可能导致土地的零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和提高效率。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制度设计,加以适当的约束,如规定继承人不得对土地加以登记上的分割,即不得将同一宗土地分割为数块,分别进行登记;[14]或者在继承方式上,鼓励采取共同继承、部分继承人继承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等不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方式;第三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应如何理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的范围不作限制后,可能带来的占地不均衡的问题。的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的范围不作限制,若干年后可能会导致土地占有的不均衡,已有承包地又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会占有更多的土地,家庭人口少的可能会比家庭人口多的占有更多土地。笔者认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必然带来的一个结果,即使对继承人的范围加以限制,也不能避免这个结果的发生,有的限制,如单嗣继承制,甚至会加重人均占地的不均衡。这个问题与是否限制继承人的范围无关,实际上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中“人人有份”的目标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标发生矛盾的结果。要保障土地人人有份,必须对土地不断进行调整,其继承的一些土地就没有保障;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必然要求保障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笔者认为,在于不应当将这两大目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而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优先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和稳定。对由此带来的土地占有不均衡,可通过法律上的限制(如规定占地的最高限额)、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等方式,加以调适和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妥善解决。解决的方式,是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继承的具体规则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笔者认为,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确定和时间的推移,在法律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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