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明确规定,还在于立法者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的担心。承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在多子女继承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中男女拥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以及民间由诸子女平分遗产的传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的零碎化,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另外,这种制度安排还有一种内在的刺激人口增长的机制,不利于农村的人口控制。[10]这些都是立法者不愿看到的,成为立法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日益彰显的情况下,仍不愿明确承认其可以继承的一个原因。何况,如果农民有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拥有了继承权,这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与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更趋于一致,这或许是立法者更不愿看到的或不愿承认的。于是,法律陷入了这么一个两难境地:如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可能会影响到集体对土地的支配权。继承权是一种对物的未来支配权,是不应当附有期限的,一旦肯定了农民对土地有继承权,可能会与目前有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冲突,并且割裂了土地与集体的联系,从而触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核;如不规定对土地的继承权,又会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产生矛盾,与实践中农民对自己拥有继承权的高度认同产生冲突,使法律规定不能涵盖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因此,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上采取回避态度,或许是立法者的一种有意选择,或者说,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学者们对法律明确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后,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的担心不无道理,但这并不能成为回避甚至否定继承权的理由。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避免或者解决。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是一项完整的财产权,既包括对现在权利的安排,也应当包括对未来权利的安排,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法律应当明确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允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次,应当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后可能产生的一些负面效应。
1.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继承,有充分理由:
第一,符合法理和法律。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的一个种类后,应当说,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理障碍已彻底清除。既然是一种物权,且具有财产性质,当然可以继承,这也符合继承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