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的政制发展促进政党体制的形成
《香港基本法》中关于香港居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切实使香港居民摒弃臣民观念、树立公民意识。关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中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也就是说,行政长官、立法会的产生最终将走向普选制,这就是港民所说的“双普选”。《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未来政制民主化的规划,使香港居民更真切地看到香港政治发展的美好前景,深受鼓舞的港人积极地投身于选举、结社等政治实践,从而促进政党的产生。
政党体制与政制具有密切的关系。一国(或地区)的政制决定了应选择的政党体制,政党体制应与其相适应,这是公认的一般原理。就香港政党产生与政制确定的时间先后而言,香港是先有了法律确定的政制,后来才有了政党。这就有利于政府根据政制运作的需要来规划香港的选举制度,间接促进与政制运作相适应的政党体制的形成。《香港基本法》所确定的政制的最显着特征是行政主导制,这要求立法会不能处于强势,与此相应的是立法会中不能出现操控多数议员的超大型政党,议席必须分散于各主要政党。根据“杜瓦杰定律”(Duverger’s Law),相对多数决选举制容易产生两党制,而“比例代表制”则倾向于形成多党制。为此,立法会选举制度的设计是采用“比例代表制”,而不是“多数制”。在香港,不仅确定的选举制度对大党不利,而且确定的计票方法对大党也不利。在“比例代表制”下计票方法上,与基本汉狄法比较,香港采用的最大余额法(the largest remainder method)对小党有利,对大党不利,而在最大余额法下,采用黑尔基数(Hare quota)对大党不利,有利于小党。此外,选区的大小对政党的“席位能力”(strength in seat)也有重要影响。香港目前的立法会分区直选采用的就是大选区制,这种大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的结合,使大党的“席位能力”受到一定的削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立法会不被个别政党所掌控,降低政府来自立法会的压力,适应了行政主导制的运作,有利于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香港政制相适应的政党体制已初步形成,香港的政党体制,是接近于G·萨托利所说的“极端多党制”。在这种政党体制下,(政党体制分化度,表示第 个政党在议会中议席比例)很高。根据香港2008年立法会选举结果来计算,政党体制分化度F约为0.9。根据赖因·塔格佩拉公式 [3],目前香港政党体制中的有效政党数量约为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