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简单概念是单调逻辑的一个实例,而可废止的论证是非单调逻辑的实例。虽然尚未正式提出这样的术语,但许多现代超越规则的法学争论,都超越了这些不同逻辑形式的善恶问题,比如规则幅度的上下波动,规则与潜在目的,规则与标准,等等。在当今法学争论中,也许人们很少关注到这些争论背后的驱动力是复杂性。单调逻辑在运用其假说更准确地捕捉有关事实与理由的总体时效果更好,因此它们在诸如游戏等简化环境中的效果更好。非单调逻辑在环境变得更复杂时,比如模拟自然推理的过程,效果更好。因此,超越规则以及无论什么替代品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相关领域之复杂性和人们对各种错误容忍度的隐性讨论。
举个关于这种差别的简单例子。考虑一下这个“规则”:“晚上请用水管清洗该船。”水管中的水压对这条规则很重要。人们可用以下形式进一步细化该规则:“把水龙头旋转两整圈,打开水流,然后清洗它”;或者,人们可以说“将水管开到水压足以冲洗掉船边赃物但又不要强到损坏涂层的程度”。重要之点是,来自水管的精确水压和完成该任务所需要的水压,并不取决于怎样拧水管,而是取决于一些其他变量,如温度、该系统中的水压、该区域的用水情况,附在船边赃物的性质等等。这里适用的规则——清洗船只——目的十分明确,然而,如何实现那个目的却非常复杂,并取决于一系列连续变量的优化。当系统变化时,其调控者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体力大致也是如此。例如,生物体的体内平衡,是通过许多相互作用系统的动态均衡来实现的,几乎肯定不能还原为可计算的运算法则。[11]
我今天所考察的在某种意义上最深刻的法学观点是,包括基本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社会组织涉及一个复杂动态系统。它的各部分具有个别的复杂性,它们以令人困惑的复杂方式相互作用。法律分析者不必被传统证据、诉讼和实体的分类而蒙蔽,也不必假定这些事情可以通过静态的规则概念而得到理解或规制。社会组织和法律分析者的任务是使这个复杂有机动态系统最优化。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为实现该任务提供了工具,但它们必须在彼此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而且必须把它们作为社会最佳复杂系统的组成部分来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罗纳德·J·艾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威格莫尔特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外国专家咨询委员会主席,诉讼法学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译者: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张月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汪诸豪,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JD.研究生。
【注释】以下3页内容借用并改写自罗纳德·J·艾伦、艾伦·E·盖伊:《作为通布利和伊克巴尔的特殊案例的康利:关于证据和程序互动与规则性质的考察》,《宾夕法尼亚州法学评论》(待发表)。
以下几页内容借用并改写自罗纳德·J·艾伦、劳瑞·劳丹:《致命的困境》,《德克萨斯技术与法学评论》2008年第41卷第45页。
参见塞缪尔·R·克罗斯&芭芭拉·O·布赖恩:《错误定罪的频度和预测变量:为什么我们知之甚少及关于死刑案件的新数据》,《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公共法律研究报告》第14~15卷(No.93)和《密西根大学法律Coll.法学研究报告》2007年No.50-14,http://ssrn.com/abstract=996629;另参见塞缪尔·R·克罗斯等:《美国的免罪:1989到2003年》,《刑事与犯罪学杂志》2007年第95卷,第523页、第532页。
参见克里斯多夫·J·穆莫拉:《美国司法统计局关于2001-2004年州监狱医学死因偏差率》,2007年,第1页,http://www.ojp.usdoj.gov/bjs/pub/pdf/mcdsp04.pdf。据司法部统计,在2001到2004年间,在州监狱有12,129人死亡,大约10%是他杀或自杀。同上。司法部将这种特殊研究导入地方监狱和州监狱的自杀和他杀问题。参见克里斯多夫·J·穆莫拉:《美国司法统计局州监狱和地方监狱的自杀和他杀》,2005年,http://www.ojp.usdoj.gov/bjs/pub/pdf/shsplj.pdf。在2002年,监狱自杀率是10万分之16,他杀率是10万分之4。同上。有趣的是,监狱死亡率微高于所有人群(非洲裔美国人除外)中非监禁个人的可比死亡率。参见国家生命统计系统、疾病控制与防疫中心:《在以种族和性别划分的10岁组总死亡人数中的死亡人数百分比:美国2003年》,2003年,第1~83页,http://www.cdc.gov/nchs/data/dvs/lcwk2_2003.pdf(死因一览表)。这是因为年轻黑人男性的主要死因是谋杀,一种可怕的讽刺性比率则在监狱下降。参见同上。
参见伊娃·S·尼尔森:《体面、尊严和赏罚:重建人类惩罚理念的
宪法性论述》,《哥伦比亚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律评论》2007年第41卷,第111页,第134页,(发现被假释的人只挣到比没进过监狱的同样境况的人的一半工资)。滥用药物、文盲和无家可归,是在被释放狱犯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被释放一年后有70~80%的人仍然没有找到工作。同上,第135页。
参见达瑞尔·K·布朗:《
刑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2004年第92卷,第323页,第346~349页。先前定罪使其法律权利受到限制,从选举限制到限制性教育援助,在获取政府援助和政府为低收入者建造的住房方面都降低了资格。参见黛比·A·穆卡梅尔、保罗·N·塞缪尔:《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的公民权利的法定限制》,《福特海姆市法律杂志》2003年第30卷,第1501页。
参见国家通信委员会(NAT’L COMM’N ON CORR):《被释放不久的居民卫生保健和健康状况:给国会的报告》2002年第17卷,http://www.ncchc.org/stbr/Volume1/Chapter 3.pdf。其估计,狱犯带有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比率是正常人口的5倍,而且17%的艾滋病患者经历过监狱生活。同上。大约8%的监狱人口患有性病,包括梅毒、衣原体或淋病。同上。这三种疾病在一般人口中的比率低于1%。参见CTR:《2003年美国疾病控制、值得报告的性病发展趋势》,2003年,第1~3页,http://www.cdc.gov/std/stats03/2003SurveillanceSummary.pdf(每100,000人中报告的衣原体病304例,每100,000人报告的淋病116例,每100,000人报告的梅毒2.5例)。在监狱服刑的人至少有三分之一患有丙型肝炎。国家通信委员会(NAT’L COMM’N ON CORR),卫生健康,同上第7页。在城市和县监狱,感染肺结核的人口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倍。同上。但健康危害已超越了监狱围墙。参见詹森·施尼特克尔&安德里亚·约翰:《永久的耻辱:监禁对健康的长期影响》,《健康与社会行为杂志》2007年第48卷,第115页,第125~127页。在美国监狱里,监狱强奸是一种流行病。参见《人权观察:无法逃脱:美国监狱中的男性强奸》(2001),http://www.hrw.org/reports/2001/prison/report.html。
以下两页借用并改述自艾伦和盖伊相关论文,见前引1。
关于这些规则,参见吉唐·戈特利布:《选择的逻辑》(1968年);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和规范》(1999年);弗雷德·绍尔:《游戏规则》(1992年);拉里·亚历山大、艾米丽·舍温:《规则之规则》(2001年),路易斯·卡普洛:《规则与标准”,《杜克法律杂志》第42卷,第557页;弗雷德·绍尔、拉里·亚历山大:《法律的有限领域面对道德的万能王国》,《威廉和玛利亚法律》(待发表)。
例如参见亨利·普拉肯、乔瓦尼·萨托编:《法律论证的逻辑方法》,1997年。
认知本身可以用比计算性术语更好的动力学术语得到描述。例如,参见蒂姆·温·格尔德:《如果不去计算,认识可能是什么?》,《哲学杂志》1995年第92卷,第3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