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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缘到法缘:对律师实行回避的几点思考

  

  三、司法职业规范——我们必须守护的法缘


  

  司法过程中出现这种困惑和无奈,主要源于律师和法官两者之间关系的非常态运作。众所周知,律师与法官间的法缘关系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理念上都无法割舍,其中难免会掺杂一定的情缘联系。这种关系在美国最为突出。美国的法官基本上产生于律师队伍之中,但美国法官历来以清正廉洁、智慧超群、远见卓识而著称于世,远没有因这种“近亲繁殖”而失去裁判的公正。[10]如果用律师回避的方法来迎合,那美国至少要有一半的律师无法正常执业。


  

  就一般而言,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和互相监督关系,其目的都在于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11]中国目前律师和法官情缘勾兑的实质是法律从业人员法治信念的丧失和对司法职业规范的违反。有学者将此种司法腐败归结于少数律师,并呼吁建立职业道德、整顿风纪,将少数害群之马清理出律师队伍。[12]但笔者认为,在律师和法官的不良关系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始终是司法程序的主导因素,若法官能够做到刚正不阿,廉洁崇法,再腐败的律师也无力回天。正是法官职业规范意识的衰落,才使情缘关系有机可乘。[13]因此,要想根治司法勾兑顽症,必须以法官司法职业规范的建立与执行为基点,从司法执业规范的规制和执行人手,而不应以律师回避作为制度性的选择。


  

  作为有数十年法制坎坷的成文法国家,我国并不缺少必要的司法职业规范。从宪法到规章及有关文件,几乎所有位阶的法律对此都有涉及,仅规范法官行为的规定就有近20种。[14]但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上等方面有明显不足。尤其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远没有达到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尺度。首先,现有规定多关注对不良司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禁止,而或略了对法治理念的推崇。这使规范具体有余,但精神感召力量弱小。司法职业规范存在的根基是维护法治共同体的最高利益和司法执业阶层的整体荣誉,这是律师、法官及其他司法从业人员应共同守护的法缘。因此,司法职业规范的规制要以树立法治理想,坚定崇法信念作为灵魂,在具体规则中唤起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以使他们能够自觉维护群体的最高利益,而不是简单告诉他们一些基本的禁令。


  

  其次,司法职业规范中弹性有余,刚性不足。在条文中多规定了行为的禁止,但违禁行为的处理多与行政违纪处理和党纪处理相混同,责任及后果的力度远没有达到惩戒目的,也不能体现司法执业行为处理的特殊性。另外在法律、党纪、政纪和有关文件里多头规定,使之内容重复繁杂,无法形成富有个性和成效的司法职业规范。另外部分行为尽管明令禁止,但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使违法司法行为无法得到惩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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