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作为人类生活的有机部分,同样摆脱不了情缘的困扰。这是因为法官是人类群体中的一员,他们同样生活在亲情、友情和其他情感的包围之中,一旦情缘和法理发生冲突,这种取舍的矛盾不言而喻。更何况,在情缘困扰下的裁判者的判断早已失去了消极、中立心境中的澄明,很少有人会在此种法理人欲的矛盾里能独奉法理。事实上,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贤,经验证明,法官也不会成为理想化的正义之神。基于此,现代的诉讼制度都为有一定亲情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设置了回避制度,从而基本上排除了明显的情缘侵蚀。
然而,律师代理和辩护却为情缘对司法裁判过程的渗透留下了一条合法的缝隙。近年来,在合法代理和辩护的名义下,亲朋故旧堂而皇之地活跃在法庭内外,进行各种“司法勾兑”,[5]严重降低了司法的公正度和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首先,在司法过程中,情缘关系代理人或辩护人进人诉讼,在形式上损害了司法公正。无论裁判结果和过程如何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无论审判人员多么大公无私,都无法排除公众和舆论对司法公正度的怀疑。其次,情缘关系人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在权利实现方法和机会上有一种潜在的优势,这使纠纷主体在诉权行使上获得并不均衡的空间和实效,司法过程的不公在情理之中。第三,律师职业的属性决定了胜诉是其追求的最终目的,而手段则可以是多样的。情缘关系人进人诉讼,为“司法勾兑”手段提供了可能,且更加隐蔽。只要这种关系不被对造察觉和监督主体发现,其勾兑行为只会成为只有上帝知晓的“天机”。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现代诉讼要求相去甚远,其法律自觉性和廉洁性严重不足,在情缘侵袭之际抵抗力相对薄弱,裁判的不公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代理人和辩护人进行回避变通似乎顺理成章。
二、律师回避——良药,还是无奈?
面对律师与法官日益猖獗的“司法勾兑”,有识之士无不忧心忡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这种现象作出积极的回应。[6]该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破天荒地对具有情缘关系人员的代理和辩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第一,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三,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规定的实质是对以上三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范围的限制,即对于他们来说,一定的司法程序是封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