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缘到法缘:对律师实行回避的几点思考
胡亚球
【关键词】律师;回避
【全文】
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司法改革,我们已经历了十余个年头。其间各种举措和“良方”无不以实现社会正义为良好的立论根基,无不以司法公正作为其直接的目的。然而,司法审判之公正度却仍不时地因各种因素的困扰而大打折扣。撇开“司法腐败”等已大众化的原由外,[1]司法角色间的“情缘”则不能不成为一个情理性的事因。在情缘泛滥严重威胁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无奈将回避对象扩大至律师,[2]以司法程序的相对封闭来阻隔“情缘”对正义的侵害。对此笔者颇有忧虑,故以人类情缘为起点,进一步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借以就教于同仁。
一、情缘——人类无法摆脱的司法困惑
自从人类为了共同生存和发展而结成社会性组织后,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和社会两方面情缘。自然情缘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派生的,而社会情缘是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亲情具有自然的亲和力,人必须先亲其亲,而后才能亲至非亲,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良善关系。社会情缘则是在生活、工作等特殊的人生经历中培植出来的。有时是一种特殊的交往情谊,有时是对一段恩惠的感念,有时又会是一种因熟识而自发的亲近。无论是什么样的情缘,对人类生活都会有正反两方面的意义。
人类的历史上对亲情友情的讴歌不绝于耳。有人把家庭比作“人世间苦难的最后避风港,”有人认为,友谊可以分担沉重的社会负担,减轻生活的磨难,“没有友情的社会则只是一片繁华的沙漠”。[3]无疑情缘丰富了人类的生活,给人间增添了许多的美好。但情缘同时也使人们在情感和伦理上产生难以克服的偏私。这种偏私会在利益分配、纠纷决断中使情缘关系人占据相应的优势,而无情缘关系的人则相对居于劣势,从而在资源分配、竞争机会及纠纷评判中公正让位于情缘,社会公正受到直接侵害。情缘对人类生活的两面性影响常使人们陷人情与理的两难困惑之中。
然而,情缘并不以人们的好恶而消失和生存,甚至也不因此改变自己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人类是一种以高度理性和丰富情感为标志的动物,除了极为个别的生存事例外,绝大多数人乐于或无法摆脱社会性的群体生活。从人类的远祖为抵抗来自自然界侵害的群居,到当代人类相互依存的全球化经济文化都说明社会性的群体生活首先是人类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必然。另外从天性上看人类具有选择群体生活的倾向,如哲人所言,喜欢孤独的人不是野兽就是神灵。[4]在人类的群体社会性生活中,种群繁衍和交往是生存的表现。种群繁衍与交往则必然产生远近好恶等情感,因此情缘无法避免,情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无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