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
黄学贤
【摘要】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协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协力。前者称为行政协助,后者则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政协助虽然是行政职权实施过程中的一种临时配置方式,但无疑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行政行为。现代行政程序越来越重视相对人的参与,参与行政程序既是现代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又是其协助行政行为的义务——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惟有从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上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行为,才能既有利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又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协助和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但是,有些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之中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程序;协力行为;行政协助;协力义务
【全文】
由于现代行政的日益复杂,有时单靠某一个行政机关很难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这时就需要借助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力。同时,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也是行政主体有效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条件。在行政法学中,前者称为行政协助,后者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政协助虽然是行政职权实施过程中的一种临时配置方式,但无疑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行政行为,并已经越来越受到行政法学的关注。但是,到底何为行政协助?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形下必须提供协助?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协助?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协助而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因行政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就有可能影响行政协助行为,从而影响行政行为的实施。基于此,行政协助制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同时,现代行政程序越来越重视相对人的参与,但是,我们往往较多地将参与行政程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义务的性质。实际上,参与行政程序既是现代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重要权利,同时,又是其协助行政行为的义务——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惟有从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上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行为,才能既有利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又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协助和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新的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程序法也正在加紧制定之中。我们应当抓住历史机遇,着力规范行政协助行为以及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并努力使之法制化。本文就台湾地区有关行政协助制度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协力义务作一简要探讨,以便我国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能更好地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