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行政权和立法权都是一种基于意志的决断行为,因而难免发生冲突。在国家宪制秩序转型的时期,这种决断行为非常重要,能够快速的完成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然而,对于“日常政治”而言,司法权力的作用则极为重要。这一点,我们从英美宪政的历程可以明显的看出,在从“非常政治”走向“日常政治”的过程中,司法权的崛起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在美国立国时期的宪法中,并没有为司法权提供明确的制度空间,整个国家的运作基本上仍然依靠立法权和行政权。然而,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作为美国立国时期的关键问题,为司法权的运用提供了机遇。最高法院通过一次次的个案积累了自身作为宪法精神维护者的权威资源,最终在马歇尔时期获得实质性的地位。[15]司法权并非是一种进攻性的积极权力,而是一种消极的对宪法精神的保守性权力。对于当今的西方制度文明,任何政治变化若无损于宪法的精神,则基本上无碍于西方宪政。目前,中央在处理香港问题上,基本上还是采取“非常政治”的手段,即注重立法和行政,而忽视司法主权。当然,这种注重立法和行政的调节方式,具有深刻的中国传统政治模式。司法权力在中国政治的场景中向来都是居于次要地位的,没有自身独立的逻辑,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往往采取协商政治的方式。所谓“郡县”和“封建”之争,即是中国传统政治调节模式的一种体现,依靠这种模式往往陷入“治乱循环”之中,譬如“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就放”就是仅仅依靠行政和立法模式调节的结果。因而,从中央与香港关系的长期来看,政治调节是不大有效的。依靠司法的调节手段则可以比较好的化解行政主导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在处理中央与香港的问题上,中央应该通过司法调解的手段,强化司法主权,进而真正体现“一国两制”这样一种中国古典政治与西方现代政治的完美结合。
【作者简介】
张敏,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注释】强世功:《中国香港》,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陈弘毅:《行政主导概念的由来》,载《明报》2004年4月23日。
程洁:《香港宪制发展与行政主导体制》,载《法学》2009年第1期。
强世功:《中国香港》,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6-67页。
Lord Lugard, The Dual Mandate in British Tropical Africa, London: Frank Cass & Co. Ltd, 1965, p.204.
强世功:《中国香港》,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Richard Rose和Doh Chull Shin运用国家制度建设与自由选举的二分法对对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认为先进行国家制度建设是拓展自由选举的前提,此为“正向的民主化”,反之,则为“反向的民主化”。参见Richard Rose和Doh Chull Shin:《反向的民主化:第三波民主的问题》,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
刘兆佳:《低度整合的香港官僚政府与华人社会》,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阿伦特认为权力是多样化的人群基于平等的原则而展开的公共活动。权威则要求不需要任何强制和说服,对方对其毫无异议的认同。参见Hannah Arendt, Crises of the Republic, San Diego,New York,London: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2, pp.143-145.
刘兆佳:《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设想与现实》,载《关于“一国两制”和香港问题的理论文集》(“一国两制”系列资料第四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区联络办公室。
强世功:《政治发展之谜(上)——香江边上的思考之十一》,载《读书》2008年第10期。
强世功:《政治发展之谜(上)——香江边上的思考之十一》,载《读书》2008年第10期。
参见秋风:《立宪的技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刘海波:《政体初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任东来等:《美国的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