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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转型视野下的香港行政主导体制

  

  至关重要的是,立法会在《基本法》的宪制安排中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行政长官的权力实体。在港英时期,港督之下立法局和行政局也有权力划分,但是港督却通过兼任两个机构的主席超然于其上,可以看成是一元化权力下的多元制度设计。然而在《基本法》的设计中,行政长官反而向立法会负责,第6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第52条规定,“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同样,司法机关在港英时代的终审权在英国,香港并不拥有终审权,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这样,港英地区的宪制冲突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后港英时代,司法机关保留了终审权,从而往往与行政机关相互冲突。这些都是现实的制度漏洞,然而,如果精英群体之间具有很强的共识的话,这种行政主导体制也仍然可以良性运作,这也是目前学术界主张加强“管治者联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原因。主张“管治者联盟”的学者认为“要使行政主导体制成为事实,行政长官和他所领导的特区政府必须同时具备宪制以外的政治权力与威望。” [11]试图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之外寻求多元化的精英共识,何其难也!


  

  如果《基本法》的制度漏洞被碎片化的精英群体利用,则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会面临巨大的挑战,这也就是当前的问题。回顾英国撤退香港的历史,也是不断通过民主化的方式激活香港精英群体分裂的历史。正如强世功所言,“从1979年麦理浩访华开启中英香港谈判直到1997年香港回归这近20年时间里,大英帝国一直自推动香港独立或完全自治的民主化进程。这是大英帝国惯常的撤退战略。”[12]因而,香港民主化的进程从开始即变为一种英国的工具,从撒切尔夫人为中英谈判设定的目标规划中可以看到:“……我们建议谈判如果没有进展,便应在香港发展民主架构,我们的目标是在短时间内让香港独立或自治,仿如我们以前在新加坡的做法。这将包括在香港建立有更多华人参与的政府和管治架构,令华人越来越多地为自己做主,英国人则逐渐退居二线。”[13]在民主化的进程中,社会精英群体迅速分化为“民主回归派”与“民主拒共派”之间的分歧。而彭定康的加速民主化策略更加剧了这种精英之间的分裂。1997年香港回归正是在这种没有精英共识的前提之下进行的,精英对于“基本法”的态度极为不一致。而这种态度的不一致,又进一步的通过《基本法》的制度漏洞多次上升为香港的宪制危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回归后的香港出现的行政和立法、司法之间的冲突很快上升为香港宪制的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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