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建议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扩大现行法对抵押的适用范围,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进行抵押。有学者建议鉴于我国的土地金融制度发展:农民集体要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户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取得抵押贷款,解决了大银行下乡的两个困境:一是信息不对称,贷款跟踪管理难。二是贷款规模小,经营成本高{3}。河北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来进行有益的金融改革探索。
三、河北省土地流转的法律框架
土地流转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为保障,我国现在土地制度流转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大多是对土地流转的原则性规定,针对河北省具体情况加大土地流转的立法工作,对流转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还需要详细的规定。
(一)全省土地确权和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
如果不以确权为基础,贸然推行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则流转.的主体不可能为农民很可能是其他权力主体,侵害农民土地权利。产权归属清晰是产权制度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建议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明确禁止县、乡等行政组织凭借行政权利侵犯其土地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对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的构成要素、主体的界限和地位确定,是实现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前提。
2.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确定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据调查河北省土地向外发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几乎占不到1/3。普遍出现土地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不详细不真实、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或丢失、土地承包档案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还有部分地方违规多留机动地。
产权证可以降低农民保护自己财产的成本,而且有利于资源的流转,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畅流转提供合法的基础。土地登记使土地“资产权证化”,让土地不仅成为生产性要素,也变成财产性要素,释放土地的市场增值潜能。权证化既可解除人与土地对应关系的机械性,又可保证人与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性,让离土农民有了权益的保障性和运用的灵活性,推进农产业由单一化向集约化转变[3]。
笔者调查中发现,河北省农村普遍存在权属不明土地和新增土地。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村委会为了维持经费支出以及划分宅基地的需要自留土地,被称为“机动地”或者叫“村自留地”等,村委会再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这种土地数量比较大。二是,在上轮土地承包中由于农民要交土地农业税,所以村委会在分承包地中普遍为承包户少报土地承保数量的问题,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并给与补贴时,这部分少报的承包地就浮出水面了。因此,河北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入户调查、实地测量,在此基础之上,了解土地现状,进一步明确地界。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户,清理、规范整理土地承包档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续展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变更登记包括主体变更登记、使用面积变更、农地用途变更登记。河北省还可以探索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土地承包电子档案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