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作为法律上的明晰的物权是土地进入市场的条件。如果只是一项债权,进入流转过程是要受很多限制,制约了流转关系,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用行政手段预留下了空间。所以无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何种方式流转,都必须解决的最基本问题,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转让。因此,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构成了市场经济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农民应当有自主权,这样才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这一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中就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无疑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范畴放开的一个政策性尝试。因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方向来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也必然成为河北省下一步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之一。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受限
基于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和农村基层的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现行《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另外,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又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就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更加不完整,这也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障碍性因素。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已经与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受限使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完整,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尤其当前河北省农业结构调整规模经营、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扩展等问题,都与农民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农民缺少资金及可靠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有价值的,其物权性质已为学界所认同。对于农民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最具有财产性收入的资产,肯定会增强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本的充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