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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下)

  

  (十)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起步较晚的法律部门。虽然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出台了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条例和规定,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这个概念才真正得到确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克服市场竞争淘汰机制带来的失业问题,解决贫弱者的基本生活问题,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党和国家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之展开了一系列立法工作。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较短的时期内,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


  

  在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论著中,学者们对社会保障法的涵义、价值和功能、立法模式以及社会保障的各个具体项目都有论及。其中,王全兴和樊启荣两位学者在社会保障法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在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上,两位学者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如对社会保障法的价值、本质、本位问题的认识上,以新的法域观为基础将社会保障法定位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从社会本位、社会利益、人权、安全、公平正义的角度探讨其价值、本质,为社会保障法规范体系奠定了内在的哲学理论基础。又如在社会保障法的体系问题上,从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形式体系两个层面来进行了理解,两位学者在设计出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图的同时,指出我国可采用“一法统驭多法模式”,即统一制定一部法律综合规定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的基本问题,作为社会保障法部门的基本法,再依据基本法就各类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制定若干单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这种体系由一法统驭、多法并行,呈现层次性,有利于社会保障法的一体化、全民化以及立法形式多样化。他们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建成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在步骤上亦可采用先分步单项立法然后统一的方式。在具体制度的建构上,他们论及了社会保障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创新。他们认为社会保障组织体系分别承担一定社会保障职能的各种主体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彼此分工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社会保障模式选择部分,作者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各有分别的模式,在比较国外不同模式优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和探讨。[35]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社会保障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属于社会法的认识基础上,王全兴还从法学的角度将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法中的财政制度联系起来思考,探讨财政如何支持社会保障的问题,并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做出若干制度设计。[36]这些论述为后来的学者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资料。“全面小康”型构建过程中,作为社会“稳压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用巨大。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转型的时期,面对社会各方面诸多复杂歧义的诉求,需要更多学者以严谨求实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来推动社会保障法的学科建设和法治建设。


  

  (十一)经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近年来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就我国经济法学界而言,以往研究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由于经济法程序性问题研究的滞后,我国一直面临经济法实施不力的问题。经济法中许多实体性规范,得不到程序支持。有关经济法程序性研究的问题,也就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界当前亟待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可喜的是,我们已经看到,有一批学者已经对这些方面引起了重视,并已经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作为我国研究公益诉讼的第一部学术专著,韩志红、阮大强的著作《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系统论述了经济公益诉讼这种新型的诉讼制度,为经济法的适用作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作者在论著中对经济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证据、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37]无疑,该论著作为一项填补空白之作,对于经济法建构自己的程序法,加强经济法的可诉性,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青年学者颜运秋最近推出的新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是其经济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其指出,经济法的可诉性是经济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经济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基本属性。经济法的可诉性从实践的层面反映了经济法的实施问题和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这是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上,经济诉讼并未彻底独立于民事诉讼之外,这将经济法中的可诉性规范大肆旁落。要弥补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就要变革现行的诉讼机制,或创设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即公益经济诉讼。他认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仅要完善经济法这一实体法,还应注意制订和完善经济诉讼法这一程序法。在该著作中,作者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就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问题,如公益诉讼的由来、内涵、发展、适用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作者专章对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进行了论述,就经济公益诉讼提出了不少自己的独到见解。[38]在肯定学者们理论成果的同时,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待学界同仁们的进一步努力。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如何依规范化途径切实保障公益,是摆在每一位经济法理论工作者面前的课题,亦是经济法自身发展与完善的诉求。这方面的研究,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今后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可以预期,随着学者们的纵深拓展,会有大量的成果涌现出来。这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都将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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