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地产法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一项新兴产业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同时,房地产市场又极易由于市场不安全、不健全发生混乱无序的局面。因此,对房地产法律关系各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以保证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青年学者对房地产法的研究也一直没有中断过。黄河认为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界定房地产法的性质时,黄河认为必须先要寻找一个立足点,即从什么角度来研究房地产,其主张把房地产作为一个产业来研究,即研究国家如何调整该产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这样就界定了房地产法归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调整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黄河依据法律规范的三逻辑要素:假定、处理、制裁,将房地产法分为四大部分[31]:第一部分是关于房地产法律规范的总体性规范,第二部分是关于房地产法律事实的规定,后两部分则是关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规定以及房地产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房地产法律关系进行了一定深度分析后,其对房地产法中的一些具体和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等。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我国房地产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数量不多,立法层次不高,法律的规范性、科学性不高,一些法律规范自相矛盾,房地产法理论研究也尚待完善,加之市场新情况的出现,更需要理论的不断创新与拓展,特别是应当加强对土地制度的本源性研究,使其自然资源效益的最大发挥得到法律制度保障。
(九)生态法
“环境革命”的勃兴,致使可持续发展观念席卷全球。与之相伴,反思于非持续性传统法律框架,各国逐渐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变革运动。可持续发展法律变革,导致法律发展呈生态化态势。就目前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而言,生态法理论研究,可以说是一个醒目的亮点,呈方兴未艾之势。就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陈泉生做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她指出,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活动,将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变化。一切变革最终都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反映。现行法律制度不得不作全方位的变革,以推动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这一法律变革将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法律观念——生态本位,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32]对生态主义进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郑少华做了有益的尝试。在《生态主义法哲学》一书中,作者通过对环境法的“社会法”与“生态法”性质的探讨,分别论述了生态运动与法律变革、生态法上人、生态权利、生态契约、生态资本、生态正义、生态安全、生态责任等生态法哲学问题。他通过对可持续发展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探讨,提出可持续发展促进了生态法的形成。[33]曹明德在《生态法原理》中,更是对生态法基本原理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论述。结合生态法的生态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哲学基础,对生态法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呼吁用“生态法”这一术语全面取代“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法”,并指出,这并不是一个概念游戏,这反映了它们之间实质上的差异。“生态法”在其哲学理论、伦理学基础、其反映的发展观、经济增长方式、消费方式、立法理念和目的、法律上的财产权制度、权利主体、诉讼制度上,都与“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法”有着巨大差别,这种区别体现在相关的诸多法律领域中。因此,两者之间的替换决非是形式上的东西,而是有着深刻的思想内涵。他将生态法定义为:生态法是为了达到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目的,并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态权利及合法利益方面所产生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4]这些关于生态法理论的探究,无疑对于生态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学界对生态法概念还未获得一致性认可,其理论研究仍处于初步探讨阶段。面对日趋严重的生态危机,如何深化生态法理论研究,跨越人本主义局限,实现法律的可持续发展革新,寻求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法律之径,是包括经济法学界在内的我国广大法学工作者的一项迫切而又艰巨的任务。秉持人类是自然一部分的精神来运作人类社会,化环境破坏型社会为生态可持续型社会,生态法将大有可为。可以预见,21世纪法学领域中,生态法将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