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竞争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的经济法,其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保证自由、公正的竞争性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竞争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常常被誉为“经济宪法”。中青年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十分出色。
邵建东早在1993年就正式将“竞争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予以分析、比较、研究,探讨竞争法的基本问题,并分别论述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5]对竞争法在我国的研究起了开创性的作用。另外在其最近的另一本专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作者采用最新资料,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具体规范,特别强调司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做出的各类判例以及竞争法学理论对相关问题的各种观点[6],对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王晓晔对我国当前应当制定反垄断法的原因作了很好的说明,她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仅迫切需要制止各种各样的经济性限制竞争行为,而且还迫切需要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搞封锁或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制止公用企业及其他拥有特权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另外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在反垄断实体规范的设计上,她认为为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我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主要应当由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监督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四个方面组成。此外,适用例外规定从性质上讲属于反垄断实体法。同时她还认为中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和有着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法主管机构作为反垄断执行机构。[7]
徐士英对竞争法的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维护竞争机制是竞争法价值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在不同层次(面)又形成各种具体价值:(1)在终极目标上,竞争法表现为解决人们物质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2)在经济制度层面上,制定竞争法是为了构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体制;(3)在市场层面上,制定竞争法旨在形成和维护市场中的竞争秩序;(4)在市场主体层面上,竞争法的目的和效果在于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5)在单个市场主体层面上,竞争法旨在禁止、控制、规范和惩治违反竞争机制的行为,使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8]
有学者认为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包括:(1)坚持公正原则,巩固社会经济稳定;(2)促进改革,推进全国市场一体化;(3)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经济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4)坚持互利互作,保护我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并且在上述目标中,贯彻始终的灵魂是公正和效率,而公正目标则具有更加根本和优先的意义。[9]另有学者则认为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1)通过确保竞争活动的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和过程公正,确保市场经济实现效率与繁荣;(2)确立政府对经济活动适度干预的合法性;授予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职权,同时要控制政府权力的行使。简言之,反垄断法的精神体现在公平与效率、规制与自由、授权与共权的原则中。[10]
以上的研究都是在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得出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经济法的性质,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