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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总而言之,自由心证以无限的。非明示性的经验法则取代了法定证据的有限规定,确实没有了法定证据那种明示、外在的优点。但自由心证并非无据可循的恣意,而是受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及一系列相关原则和制度严格约束的。自由心证不是恣意心证。所以,上述心证形成的合理限制与其说是对自由心证的一种制约,莫如说是自由心证得以存在并充满活力的理由。


  

  三、自由心证的发展——心证公开


  

  法院审判活动中最为至关重要而又最易生恣意和武断的部分——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判断过程不在传统的公开审判制度应予公开的范围之列,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正是强调法官必须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即心证公开,以保证当事人进行利益衡量,获取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判断结果,彻底防范突袭性裁判的产生。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判决理由说明制度,即心证公开,以保证裁判的客观性。《若干规定》64条,第79条均规定了在我国,心证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以心证公开为基本特点的现代自由心证与传统自由心证比较有很大不同,表现在:


  

  第一,传统自由心证片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自由,不仅造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同时也侵犯了立法权的独立性。现代自由心证,强调对法官心证自由的限制,它不仅要求法官有心证的自由,而且要求这种心证应受到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心证的内容还必须以不侵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为前提。


  

  第二,传统的自由心证实质上是秘密心证,它体现出法官的内心判断具有完全排除外来干涉的性质,即除了审判结果予以公开外,其他的心证过程均不接受外界的监督与约束。而现代自由心证以心证公开为基本特征,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丰富与充实。


  

  (一)心证公开的具体内容


  

  1.心证条件的公开 心证条件主要是指人的条件和制度条件。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审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公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应再次向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公开审理案件的办案人员从而为实现审判权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人的条件在心证公开中还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较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只有这样的法官才有可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适用法律,以良好的知性形成心证。此外,在心证公开中,不仅要求法官将其心证的意见传递给当事人,还要求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理性反映及时作出信息反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信息的通畅交流。就制度条件来看,心证公开首先要使当事人了解或掌握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其次应使当事人了解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这不仅为保证当事人遵守诉讼义务所必需,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条件。


  

  2.心证过程的公开 这是现代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防备突袭的基本屏障。因而法官必须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与心证形成过程有关的下列内容:其一,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是什么,法官的心证是否遵守或限定在当事人的争点以内?其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三,当事人举证是否已达证明要求,即法官能否形成心证?其逻辑分析过程如何?如不能形成心证,其最基本的事实障碍何在?其四,解决本案纠纷,法官拟适用何种实体法规范?其基本依据是什么?只有将这些方面悉数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能清楚了解法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基本方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有效的攻击与防御,从而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保证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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