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请求权是国家赋予检察院的一项权能,量刑建议源于起诉权中的量刑请求权,它具有启动量刑程序、制约量刑裁判、明确证明责任、预设监督标尺的效力。有研究者提出了量刑建议的制度设计:第一,量刑建议范围。检察院有权对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而不应有范围的限制,目前从实际出发可根据“由易到难、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一个时期量刑建议的范围。第二,量刑建议方式。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原则,以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的量刑建议为补充。第三,时机和形式。以公诉人是否出庭为标准,对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对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一般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时发表公诉词中提出量刑建议。至于量刑建议的形式,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第四,量刑建议的决策和修正。量刑建议贵在准确、适当,不宜故意将建议的刑罚抬高、加重。还有研究者指出,应当构建求刑的事后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二是建立求刑考核机制。检察机关确定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误差在多少以内为准确,以此作为评估求刑正确率的依据,如果认为求刑准确,但未被法院采纳,还需就是否需要抗诉作出说明。三是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差异较大,判决书中不说明理由或所述理由不当的,可据此提出抗诉。四是建立求刑业务考评机制。把量刑建议准确率纳入业务考评内容。
关于量刑辩护。有学者认为应将量刑辩护作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量刑辩护的内容包括收集量刑信息、遴选出量刑情节、提出量刑意见、对公诉方量刑建议进行质疑并最终说服法院接受本方的量刑主张。为保证量刑辩护的充分展开,法院应当将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及量刑情节提前告知辩方,以便其进行量刑辩护准备;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收集量刑信息提供适当的司法保障;在被告人拒绝供认有罪、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将定罪审理与量刑答辩进行适度的分离,给予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无罪辩护权的机会,并在定罪审理程序结束之后给予辩护方进行量刑防御准备的机会,从而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
2.刑事二审程序改革。刑事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进行监督,审查和纠正一审法院裁判的错误,从而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发挥着监督和救济的双重功能。但目前我国刑事二审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实践中问题突出,二审程序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