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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

  

  综上所述,把土地发展权放在整个土地权利体系和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来判断,土地发展权无处不显示经济法所关注的社会整体利益价值取向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身影”。只有将土地发展权定性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权利,才能反映出我国土地发展权应有的法律性质;才能从经济法角度对土地发展权进行科学规定;才能深入领会土地发展权制度精神;才能在行使土地发展权过程中,根据经济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正确运用经济法的原则和手段,恰当地采用经济法的救济方法,保证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
刘国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页。
参见梁慧星:《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http://www. civillaw. com. cn/访问日期:2010年1月19日。
参见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参见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参见奥田昌道等:《物权的重要问题》,有斐阁双书1975年版,第208页。
参见赵尚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研究——欧美亚各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探索》,中国城市出版社1996年版,第35—36页。
参见朱未易:《论物权法上的土地发展权与人权法上发展权的制度性契合》,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
参见刘明明:《论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载《理论导刊》2008年第6期。
Danner:“TDRS——Great Idea but Questionable Value”,The Appraisal Journal,April1997.
Marin Agricultral Land Trust. Development or Farmland? News letter. Fall2001,http://www.malt. org/about/history. html,访问日期:2010年8月16日。
Kaplowitz,M.,Machemer,P. and Pruetz. r.,“Planners’Experiences in Managing Growth Using Trans 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TDR) in the United States”,Land Use Policy,25,2008.
参见瑞安:《民法导论》,PTY有限公司、法律书籍公司1962年版,第163页。
参见吴文翰《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适度分离研究》,兰州大学出版1991年版,第217—227页。
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程信和:《试论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第5页。
王维澄:《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王维澄谈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人民日报》1999年5月26日。
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
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载《人民日报》2004年2月1日。
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
芮沐:《经济法概述》(连载),载《中国法制报》1984年3月16日。
参见胡智强等:《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公权力》,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参见程信和:《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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