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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学界部门法划分标准之争的思考

关于中国法学界部门法划分标准之争的思考


潘佳


【关键词】部门划分
【全文】
  

  什么是标准,简单而言,就是评价制度,是尺度和指标。曾经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肯定的,认识一致的,即调整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学研究的深化,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有“单一标准”说,即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利益作为标准;有“主导标准”说,即以社会关系为主,兼采价值取向、功能定位、调整方式、手段等其他因素;还有“综合标准”说,即划分标准不存在主从关系,应是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的结果。笔者不详细探讨各种学说的对错,好坏,而就如何看待标准评价和标准讨论中的突出问题谈谈看法。


  

  先谈谈标准的主客观性和多元问题。作为人的产物,无论你怎么粉饰所谓的客观,事实,都摆脱不了主观色彩。既然如此,绝对的的客观和绝对的主观的部门法划分标准都是不科学的。


  

  任何一种标准一旦成为评价另一种进步与否的尺度,就是它的耻辱,标准无所谓高低,对错,社会现象内生运动是不同文明交流碰撞的结果。我们习惯于反对模式化的评价标准,主张标准的多元化,以为这就突破了原来的束缚,打破了功利化的价值倾向。事实上,标准本身作为固定化的模式,特点无法根除,无论单一还是多元,从属性上来说,没有区别。以此逻辑,只要是形成了标准,不论美饰得多麽华丽,都是固定化的,模式化的东西,骨子就具有反传统,反创造性的一面。因为标准就意味着特定化,限定化,不同标准的排列组合和类型的束缚和限定程度,以及作用空间不同罢了。从理论上讲,如果想要追求决定的自由,摆脱绝对的束缚,路径只有一个,就是没有标准。实践中,这样的命题不仅是荒谬的,也是不合实际的,没有标准的讨论好比没有目标的航行,没有动力,更充满了危险成本。强调此绝非无稽之谈,而是作为讨论标准的前言论断提出,对于我们认知标准本身的局限性来说,即使简单的,更是必要的。那么,问题的转向应给不是要不要标准的简单命题,而是如何看待标准的,对待标准的多元命题。


  

  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个人出发点不同,对待标准的观念不同,所主张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比如,部门法划分标准上,在不同学者,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知识结构储备的人看在,观点可能就不同,如同民族性,无所谓好坏,因为决定它的特殊环境不同罢了。标准无好换之分,因为不同的部门法划分只是具有特定的偏性罢了。那么,标准应该是多元的。多元意味着兼容并包,不是简单综合与意志强加。不同作者和受众群体应该有多元标准的充分选择权利,不能凭借一元标准特权排斥其他标准,强加给主体,更不能所有标准集体垄断实施针对主体的垄断行为,践踏选择主体的意思自治。没有任何学者有规定一种或几种标准是对是错的权利,没有谁可以坚守一种或者标准的认知霸权。著名管理学家曾仕强教授认为,多元标准下,不同标准的是自由生存的,充分竞争的。对待标准,我们选择主体不能简单的理性认识,教科书似的感性,应该慎断是非,不是趋炎附势,草率鲁莽。多元社会,不同思想碰撞,这才是地球村形成的动力,客观的比较多元文化,尊重不同的标准特色,才是包容的兼收并蓄。我们不仅要尊重自己的标准,而且要尊重所有的标准,因为所有的标准都有自己的生成原因。只有社会有机体构成多元,社会才可能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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