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性立法应适度加强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一方面要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完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性、灵活性特点,采取保护性立法以最大限度地减缓外来冲击,提升本国服务业的竞争力。第一,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例外条款,避免承担与发达国家一样的义务。如依据逐步自由化条款,采取“梯度开放”(梯度包括行业梯度、地域梯度、业务梯度、数量梯度、规模梯度等)的渐进策略,依据“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提供一定的经济技术援助和信息资料,不强求对等开放市场,对中国公司提供一定的补贴以增强竞争力等。第二,援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的区分,按照国内各服务行业的强弱现状和特点,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来细化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承诺,对具有潜在竞争优势的幼稚服务业和涉及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安全、优秀传统文化的服务行业予以必要保护,推动技术和服务创新,在保持劳动或资源密集型行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等)的传统优势的同时,逐步确立和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的比较优势。第三,加强救济性立法,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范围内制定主动防御性法律措施,如反补贴措施、紧急保障措施、反报复特别程序等。加强赴海外从事服务业的人员的权益保护,构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专家之间的联动机制,以便各方及时通报、沟通信息并迅速作出分析、判断和回应。
3.法律实施机制应更加协调、高效
中国采取商务部综合管理与众多相关部委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模式。实践中,商务部的综合协调职能主要限于参加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管理引进外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以及审批部分服务业在境外投资等,很少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协调工作,现有法律也未明确它们彼此之间应如何协作,由此导致对国际服务贸易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现状。国务院为履行加入WTO承诺而颁布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行政法规后,各部委随即颁布了有关的实施细则,而对于实施细则中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否与WTO规则相符,各部委的管理内容和范围、管理方法和手段、部委间的协作与配合等没有一个权威部门进行汇总、审查、管理。[5]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而且可能因对同类服务贸易的差别待遇而引发国际争端。因此,建立以服务贸易主管部门为核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效协作的服务贸易管理机制势在必行。另外,笔者认为,我国应构建应对外来突发贸易冲突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出台特别保护措施;构建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分析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系统,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构建非官方辅助管制机制,通过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贸易协会推进服务规范的完善、行业资源整合和服务贸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