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后危机时期中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管制

  

  2.在管制内容上,以服务业市场准入为管制要点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对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参与该国国内市场的控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能否跨境进入一国市场,二是其在入境后能进入哪些市场。教育、新闻、出版、娱乐、影视、音像制造等服务部门虽非一国的国民经济命脉,但其市场开放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社会稳定、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敏感领域,各国政府为保持本国在政治、文化上的独立性,自然会防范和抵御外来意识形态通过国际服务贸易入侵。实践中,各国往往通过严格限制开业权、控制市场准入数量、拒绝承认域外证书、限制人员技术信息流动和国家垄断经营等手段设置贸易壁垒,俄罗斯和印度目前的做法就是例证,这种倾向在后危机时期可能愈演愈烈。


  

  3.从立法取向上看,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


  

  随着服务业在一国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攀升,以及信息技术在服务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主权、安全的服务领域被引入市场,使得各国不得不把以信息流动为主的国际服务贸易作为战略问题加以处理,从保护国内幼稚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减轻国内就业压力、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等目的出发,对服务的输入输出制定各种保护性立法,对本国强势服务部门实行自由化政策,对弱势服务部门实施保护。2008年底以来的金融危机更促使各国纷纷出台措施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这些基于本国利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往往以在WTO规则范围内行事为掩护,隐蔽性较强,正日渐演变成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面临比货物贸易自由化更大的阻力。自2008年11月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以来,各国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管制措施有增无减的事实,说明全球对贸易保护主义尚未真正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量,缺乏具体的约束措施和监督机制。因此,加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的多边国际谈判,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辨别、揭露和抑制国内管制立法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显得意义重大。


  

  二、西方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管制评析


  

  总体而言,西方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立法较为健全,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对服务质量、标准和竞争行为的规定。由于历史、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各有侧重,对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标准、开放程度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美国的许多服务行业居世界领先地位,拥有巨额贸易顺差,这主要得益于美国政府对发展服务业的重视及其完备的服务贸易管制法律体系。美国《贸易法》建立了以商务部为核心的集中式服务贸易管理制度,赋予商务部、贸易委员会以及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管理服务贸易时必要的谈判权、促进权和报复权。除国家立法、联邦政府的行政命令以及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外,美国各州的立法还就特定服务部门的设立资金、人员要求、审批程序、税收和业务规则等作了规定。日本则采取分工协调型服务贸易管理方式,设立了立法、政策制定和执行、统计、服务贸易咨询及促进四大贸易管理机构。为了协调包括各省厅在内的众多服务贸易管理部门的工作,日本建立了“内阁会议”制度。日本制定和颁布贸易政策、法律的过程是官、产、学一体的联合决策过程,上至内阁会议、下至经济产业省的专业小委员会都是官、产、学结合的典范,这有效维护了决策的科学性。[2]美国、日本以外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以促进为主、管理为辅的服务贸易管制模式。如法国通过服务贸易管制立法设立了承担跨行业政策协调职能的专门机构,该机构的成员来自经济、社会等领域,通过全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沟通、参与来辅助政府制定出各服务行业的“游戏规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