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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其次,经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协议未实际履行又未提供为履行协议合法有效担保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再次,在审查逮捕中,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以暴力、威胁或欺骗方法胁迫、诱骗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又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视为自始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未实际履行协议,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查起诉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1、适用范围


  

  首先,普遍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案件以及部分涉及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


  

  其次,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在校学生及七十岁以上的老年犯,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案件以及部分涉及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符合刑事和解基本原则和基本前提的情况下,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2、适用条件


  

  首先,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


  

  其次,被告人认罪并悔过。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切实履行或提供有效担保。


  

  再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3、法律结果


  

  首先,对于己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其次,对于罪行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再次,对于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在校生的初犯、偶犯,其涉嫌的犯罪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且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在依法进行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必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阐明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明确附加的条件和具体期限,同时将该决定告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附加的条件成就,就不再起诉被告人。在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则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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