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赔偿标准
“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刑事和解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和解协议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当与加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并且可以酌情考虑加害人的赔偿和补救能力。目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一般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不能因为是刑事案件,就允许被害人以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为要挟,狮子大开口。
四、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审查逮捕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又可以使加害人尽快回归社会,被害人尽快获得赔偿,尽可能地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如果对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有条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却要经过至少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后到审查起诉阶段再进行和解,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不利于案件处理及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既是必要的。同时,为了尽量避免适用制度不当的负面效果,我们要详尽地规范好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范围的把握,我们拟划分为以下二个层次,首先,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案件以及部分涉及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其次,适用的刑罚范围及对象。一是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作为例外,犯罪嫌疑人为累犯或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二是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在校学生及七十岁以上的老年犯,犯罪人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虽然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符合刑事和解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2、适用条件
首先,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涉嫌其他犯罪的嫌疑,且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
其次,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悔过,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或未履行已提供有效担保。
再次,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谅解。
3、法律结果
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或已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经检察机关审查确认后,可能产生如下法律结果:
首先,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可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罪行轻微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建议公诉部门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其他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尽快移送审查起诉,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快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