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如此,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目前还不具有特殊性,或者说,经济法还缺少自身独特的诉讼程序。就经济法发展的现阶段而言,大部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传统诉讼程序来解决的,因而对所谓经济法的可诉性不足,应当重新审视。
此外,产生于特殊经济与社会背景之下的经济法,直接面对的是一个“综合的时代”,行政权的膨胀不可避免,与这一趋势相呼应,在很多领域内,管理主体本身即成了某些纠纷的解决者,其所依赖的程序主要是非诉程序而非诉讼程序,这无疑也会大大侵蚀诉讼程序的存在空间。
(二)经济法非诉程序的基本走向
与诉讼程序的不独立或移用相反,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大量存在,且与传统部门法中的非诉程序具有较大的不同。由于规范经济管理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核心,因此规定规制或调控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实现管理有序,自然会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而这些程序都是非诉程序,且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都大量存在,因而,在整个经济法领域,非诉程序的比重相对就会大一些。
当然,我们说非诉程序在经济法中占有较大比重,是仅就目前经济法规范结构而言的。在未来经济法中,随着违法行为日趋复杂,以及随之而来的形式司法的进一步强化,诉讼程序的地位必然逐渐上升。之所以会有这种趋势,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纠纷解决或责任追究对诉讼程序的要求是不同的[5]。
在经济法形成初期,相关规定很不完备,许多纠纷无法进入法院,已有的进入法院的纠纷,通过传统诉讼程序一般也可解决,因此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单独的经济法上的诉讼法,经济法中诉讼程序地位自然不高。但随着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复杂的、各具特色的纠纷一旦发生,可能通过原有的诉讼程序已不能满足责任追究或“定分止争”的需要,这时,就必须思考是否需要创立一套特别的经济法诉讼程序。随着经济法的继续发展,很可能如同民法、行政法一样,经济法也会需要一套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这一过程,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经济法纠纷的特殊性以及经济法解决“新问题”的职能等,是很难分开的。因此,伴随着经济与法律的发展,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也必然会越来越重要。
三、对经济法司法化的基本认识
司法化是法律的必然走向,但何为司法化、司法化的基本路径等,是司法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程序角度看,诉讼程序的大量引入,一定程度上的确能促进司法化的更快实现。但另一方面,任何制度供给都不能是“跨越式”的,而应当贯彻“问题定位”的思路,即只有出现了已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时,才有建立新制度的必要性。且制度建立与运行都会产生成本,经济法既为“经济”之法,也要在整体上力求制度运作的“经济性”。
基于此,经济法司法化的实现,应当置于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这对“二元结构”的框架之中予以考虑。经济法司法化所解决的主要问题都与这对“二元结构”密切相关,司法化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也依赖于两类程序的共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