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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程序与经济法司法化

非诉程序与经济法司法化


焦海涛


【摘要】经济法司法化是形式司法与实质司法的统一,二者分别由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进行保障。经济法中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在结构组合上的非均衡性与动态性决定了二者在经济法司法化中的地位与功能不同。现阶段,应当看到诉讼程序功能的有限性,而非诉程序对经济法司法化则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由经济法的特殊性决定,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经济法司法化的主要途径,经济法司法化最终依赖于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共同保障。
【关键词】经济法司法化;实质司法;非诉程序;诉讼程序
【全文】
  

  经济法走向司法化,必须依赖于程序性制度的建构,但在经济法司法化问题上,一度过于强调建立经济法特别诉讼制度的思路,实际上与非诉程序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及经济法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并不相符。从经济法制度构成的自足性以及制度运作的行政主导性来看,经济法的司法化往往对非诉程序有着比诉讼程序更为强烈的依赖。现代经济法中的很多制度,都无需通过诉讼途径运行,非诉程序反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当前阶段,促进经济法走向司法化,不能仅强调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而应更多地发挥非诉程序的优势作用。


  

  一、经济法中非诉程序的界定


  

  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对。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主要是法院参与的经济法责任追究或经济法纠纷解决程序[1]。这与传统部门法中对诉讼程序的界定基本一致,只是作为产生于现代经济与社会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往往比传统部门法要弱,其发展历程尚处初级阶段,很多理论与实际问题还未成熟。正因如此,人们对经济法的可诉性、经济法公益诉讼等问题关注较多,诉讼程序的研究也成了经济法研究的重点,对经济法中非诉程序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即“非诉讼的程序”,所有诉讼程序之外的程序皆为非诉程序。其外延较广,主要包括两块: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和非纠纷解决程序。其中,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包括“非诉性纠纷解决程序”(即ADR程序),但又不限于此。因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运作的自足,很多纠纷解决于执法阶段而非司法阶段,因而执法机关解决相关纠纷的程序也应属于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至于非纠纷解决程序,主要表现为大量存在的经济管理主体从事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行为时必须或可以遵循的程序,以及作为相对人的市场主体从事相关行为时应当或可以遵循的程序。


  

  从性质上看,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既可能是权利性或任意性程序,也可能是义务性或强制性程序。其中,适用于执法机关的非诉程序主要是执法程序,而非立法或司法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决策行为,往往是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抽象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其程序又有某种立法程序的特点。同时,随着某些执法机关享有了准司法权,其执法行为所遵循的程序,与司法程序又可能非常接近[2]。所以,在现代经济法中,非诉程序不仅范围较传统部门法更为广泛,其性质也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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