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再审保护金融债权
据介绍,自2008年4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我国推行再审制度改革以来,再审案件审级上浮一级,我国正逐步迈向“准三审”终审制。
再审金融纠纷,因其级别高、难度大,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更高。蒋勇表示,“每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中,约有70%-80%会被驳回,20%-30%的申请再审案件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这其中固然有案件本身的问题,但也与代理律师本身是否尽职、是否深入掌握最高法院再审程序密不可分。”
针对再审中律师的作用,蒋勇认为,“代理律师应更注重标准化流程管理和工作细节,包括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流程中的法条详解、文书管理、材料管理、时间管理、注意事项和应对策略等。”
蒋勇表示,“诉讼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管理,不但体现了一个律师团队的专业性,更事关一个案件的成败,特别是对于案值较高的金融纠纷,对律师的要求更为苛刻。因为,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只能申请一次再审,一次失误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最后的法定救济途径。”
最高法院主要金融纠纷解析
针对最高法院金融类案件,此次研讨会主要讨论四种类型的金融纠纷,包括担保纠纷、存单纠纷、票据纠纷及涉及票据的侵权纠纷、代位权纠纷等,与会专家对相应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对于担保类的金融纠纷,蒋勇认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法律的适用也要随之变化。“作为律师,应该思考几个问题:对外担保是公司的民事权利,是否提供担保由公司决策机关决定,但债权人不应对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正当负审查义务;当对法律适用产生矛盾或者冲突时,要选择有利于促进交易、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逃脱民事责任;担保人是为了债权人权利实现而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让担保人轻易免责,即使债权人可能有一定的过失。”
存单纠纷以山西“7·28”特大金融诈骗案为例。这种新型存单纠纷,主要特点是犯罪分子(即用资人)通过伪造或调换印鉴的手段将款项从金融机构盗取,存款单位收取了高息。蒋勇认为,“此类金融纠纷案中的争议焦点有四个方面应重点分析,包括是否应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中止审理;是否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存款人的过错是否属于审理范围;如何划分各方责任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