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析
Study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Judging Crime of Producing,Selling Fake Medicines
王涛
【摘要】本罪中“假药”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标准必须从关于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的判断的相关理论出发,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坚持客观说,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对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行为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
【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司法实务;疑难问题
【全文】
一、概述
所谓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2条吸收改为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第164条对制造、贩卖假药罪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141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规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为销售假药罪;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1]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仅限于假药;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是具体的危险犯,即只有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符合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一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是一般是牟利,但是牟利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