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经济法之“龙头法”
--与史际春 宋槿篱教授商榷
Discussion on Economical
--Questioned with Professor Shi Jichun and Song Jinli
潘佳
【摘要】《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一文中史际春教授和宋槿篱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财政法的龙头地位。基本概念,相关法律部门关系的认识望文生义,先入为主等失误令人遗憾。合理界定“龙头”的内涵是厘定相关部门法关系的前提,
反垄断法不直接具有宪政功能。理论上讲
反垄断法是先导的,究竟谁是主导,无法价值判断。不能简单的认为,从着眼于市场角度,
反垄断法与民商法无本质区别。
【关键词】财政法;经济法;
反垄断法;龙头法
【全文】
一、 问题的提起
《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一文中,史际春教授和宋槿篱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财政法的龙头地位,反驳了一直以来,经济法学界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或经济法“龙头法”的说法。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的法,而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应该能够统摄、引领政府和市场。第二,就应对危机、经济整体布局和统筹协调发展而言,倚赖自由的交易和竞争、反垄断都是无济于事的。因此,反垄断法对经济并不具有引领、主导作用,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不是“经济宪法或者经济法的“龙头法”。第三,反垄断法与宪政并无多少联系。将反垄断法喻为“经济宪法”固无伤大雅,但用的频率多了,似乎就成为一个正式术语,会引起误解和混淆。第四,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具有直接性,也最具刚性。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财政和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是全面的、整体性的,其作用于经济的力度最大。财政法是经济法与宪政的衔接,其本身即具宪政暨“经济宪法”的性质。国家的收支要由人民决定,这就将财政决策上升到宪政层面,其执行层面和相应的各种制度则主要属于经济法范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