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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

  

  总之,各种哲学和法哲学思潮包含许多有着微妙差别的思想,而对于德国刑法学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两股主要思潮,一方面是自然法学说,另一方面是以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唯心主义法哲学。


  

  3.政治对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


  

  刑事政策是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刑事政策往往不是在犯罪理论层面起作用,而是在更浅的层面。尽管如此,当现时的犯罪理论根据政治法律方面的新情况而进行结构性调整时,得到长期贯彻的刑事政策仍然能够对犯罪理论产生影响。


  

  撇开前东德的刑法不谈,刑法在德国相对而言经历了持续的发展,从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到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再到20世纪70年代经过改革的《刑法典》。无论德国从诸侯分立状态到统一国家、后来又成为联邦制国家的转变,还是从君主制到共和制、又经过独裁制而重新回到共和制的发展道路,都没有能够严重影响犯罪理论的持续发展。无论如何,在德国的刑法发展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因政治而造成的断裂。第三帝国很大程度上继受了当时的刑法体系,只是通过对法律的补充和重新解释而使该体系受到损害;而前东德则效仿苏联的刑法,从而使德国的传统完全中断。


  

  二、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及其析评


  

  1.导论


  

  在描述德国的犯罪理论之前必须考虑到:一方面,德国的犯罪理论有着悠久传统,许多经验只是到20世纪才得到整理;另一方面,犯罪理论在德国的发展不会有终结的那一天。时光之轮并不是只在中国才飞速转动,在中国之外,甚至在德国,时间也不是静止的,犯罪理论的变迁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2.刑法的任务


  

  按照主流观点,刑法最重要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注:参见Baumann/Weber/Mitsch§3,边码10以下;另见Winfried Hassemer in Nomos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Vorbemerkung vor § 1,边码247。批评性意见参见Michael Khler,第24、25页。)社会共同生活的最重要领域,或者说社会的最重要利益,必须与特别强有力的保护相结合。最重要领域包括些什么,首先取决于宪法规定的价值次序。享有优先地位的是在《基本法》中位列于前的那些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对《基本法》所列举的基本权利中的人权和公民权要进行高程度的保护,国家要保证这样的高程度保护。但是即使在这里,刑法也要保持其“最终手段”的功能,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手段,特别是民法和行政法手段不足以为法益提供相应的保护时,才可以使用刑法这件“重武器”。(注:参见Baumann/Weber/Mitsch§3,边码19以下。)于是刑法从一开始就具有了不完全的特征。刑法的“最终手段”功能是由宪法确保的合比例原则(Verhltnismβigkeitsprinzip)所决定,而后者又是法治国原则(Rechtsstaatsprinzip)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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