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对全世界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影响极大的科技发展的因素。它在法律领域中的影响,又突出地表现在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中。新技术的应用曾导致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知识产权法又促进着新技术的不断开发。这曾是以往几百年的历史,也是今天的现实。正确的分析新技术的应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的新问题,是知识产权法促进新技术开发的第一步。[67]而对于这种分析而言,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下分析其是否侵权在笔者看来应该又是首先需要完成的工作。
网页快照是网络新型服务的一种,其可以看做是搜索引擎的一种功能实现技术,但又不同于仅仅提供导向链接的传统搜索引擎服务。按照现有法律和知识产权理论对网络服务的分类,非最终用户的网络活动参与者分为ICP和ISP两种类型,而网页快照服务则兼具这两种类型的特点。对于其提供给用户的网页来说,网页快照扮演了ICP的角色;而对于网页制作者所发布的内容来说,网页快照扮演了ISP的角色。因此本文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网页快照进行了考查。
对于ICP意义上的网页快照的著作权问题,本文首先肯定了网页整体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网页内容可能并不完全是网页制作者的创造,但是也可以比照编辑作品来处理。对于网页作品署名权的行使,本文在承认通说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基础上,认为网页的URL地址同样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网页快照对于这两种行使方式虽然在表象上都有一定的破坏,但从署名权的立法本意出发,这些破坏并不会使用户对网页的作者身份发生误解,因而不应认为网页快照侵犯了原始网页作者的署名权。网页快照不能对原始网页的修改作出即时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网页作者行使修改权的妨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迟滞是由于技术原因而不可避免的,因此更为合适的方法是将迟滞的网页快照认为是一种既往行为,而之后的修改行为并不具有溯及力,这也符合我们在传统纸媒出版业上的认识。网页快照对原始网页做了一些改动,这种改动在目前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中,在未得到作者授权许可和可能使作者的创作意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是存在着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改动在技术上和信息传播上的利大于弊,在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和促进文化进步维护版权制度目的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公众通过网页快照获得网页的行为,看似亦为“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网页快照有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嫌疑。但是我们应当准确地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行为的主体应是使得作品“available to the public”的人,因此应为网页的发布者而非网页快照服务商。网页快照在服务商自己的硬盘中保存了网页,存在着复制行为,并且这种复制行为难以用“临时复制”的理论来进行不侵权抗辩,在适用合理使用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应该考虑在网页快照服务中适用许可使用制度,将网页作者发布网页的行为,视为默许网页快照使用,而通过格式语句或者事后的通知,表示拒绝该许可,这样似乎更能实现版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