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快照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二)
宋乐
【摘要】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使用一种称为“网页快照”的服务,该服务在服务商的服务器硬盘中有选择的保存了他人的网页。本文首先明确了网页快照服务的性质,认为若将网页整体视为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则网页快照保存并使浏览者获得该网页的行为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CP的行为;而网页快照使网页本身所含内容信息得到进一步传播的行为则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SP的行为,故认为网页快照服务兼具ICP和ISP的性质。然后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对它的著作权问题分别进行了考查,指出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理论下,应当将网页整体纳入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之中,并且认为网页快照并不侵犯网页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问题上目前还难以回避侵权的存在,并且难以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从利益平衡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国情需要出发,认为应考虑扩大许可使用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降低网页快照服务的侵权风险。从ISP层面来看,网页快照使得网页上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传播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可以类推适用ISP的侵权归责原则和责任免除规则,即在“红旗标准”下适用“避风港”规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关键词】网页快照;著作权;ICP;ISP;避风港
【全文】
四、ISP意义上的网页快照的侵权问题
在前面的讨论中提到,用户在使用网页快照的时候,更多关注的是网页快照所保存的网页作品所含有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网页快照服务商发布的,而是由原始网页作者发布到网上的,网页快照在用户获取原始网页所发布的内容的过程中起信息传播媒介的作用,在此意义上,网页快照和搜索引擎的其他服务类似,提供的是互联网服务,而非内容。由于原始网页所发布的内容可能会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也需要考查ISP意义上的网页快照侵权问题。
(一)间接侵权问题
很多网页作品,更类似于一种汇编作品,其汇编的图片、文档、音频、视频等内容都另有作者,这样在网页快照所保存的一个网页作品中,可能就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著作权人,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将他们分为网页作品权利人和原始权利人两类,再加上提供网页快照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本身,就存在着3类主体。而这3类主体之间,网页作品权利人可能会侵犯原始权利人的著作权,网页快照服务商可能会侵犯网页作品权利人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原始权利人的著作权。其中,前两种侵权问题属于ICP直接侵权的问题,已经被我们前面的讨论和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一般理论所包容,所以需要直面的,实际上是最后一类侵权问题,即网页快照服务商对原始权利人著作权的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