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综合经营在我国不仅会继续存在,而且还应当推进其发展。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综合经营,也不仅仅是因为综合经营是国际发展的趋势,更因为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理性选择。
三、对完善我国综合经营监管机制的启示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可概况为“多头、分头、平行”监管,即多个监管当局进行监管,各监管当局在自身权能范围内进行监管,无制度性的合作。存在着协调与配合困难等固有缺陷,各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权威,各监管部门协调一致行动费时费力。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市场中综合经营尚未发展成熟,跨业务合作程度还不高,设置综合监管机构未必是当前最佳选择。可以考虑选择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折中模式作为过渡,即采用“牵头式”监管的过渡模式。在分业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合作、磋商和协调机制,设置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于”牵头式“监管是建立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的,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所属的业务领域实施监管时监管目标是特定的,具有分业监管的专业性优势。并且”牵头式“监管设置了监管机构的合作、磋商和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以提高监管效率。
【作者简介】
张双梅(1979—),女,汉族,江西九江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大卫·G·梅斯、丽莎·海尔姆、阿诺·柳克西拉:《改进银行监管》,方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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