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由《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和《保险法》等24个与金融改革相关的法律组成的“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付诸实施,彻底拆除了限制混业经营的藩篱,允许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控股公司之下让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投资基金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以此为起点,日本政府开始了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幅度的机构调整和改革[9]金融厅是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财务省(原大藏省)负责监管政策性金融机构。除此之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均由金融厅独立监管或与相关专业部门共管。
二、比较与分析
(一)金融业经营体制与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关系上述四国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历史演变,从金融体制与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关系角度分析。
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综合经营与统一监管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美国在实行综合经营的今天,并没有采取统一监管的方式,只是在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增加了伞式监管人作为协调机制;德国在实行综合经营的同时却实行分业监管。除此之外,“北欧的挪威、丹麦、瑞典,金融业是分业经营,但分别于1986年、1988年、1991年将银行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合并,成立综合性监管机构。”[10]各国的金融业经营体制与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关系,大致可分为四种组合:“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中国;分业经营而统一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如英国和日本。”[11]因此,各国对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选择,并非仅以金融体制为标准,还需要考虑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可以说,随着综合经营的不断发展,统一监管的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二)综合经营是现代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趋势
从上述英、美、德、日四国的发展情况可知,综合经营是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体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瓦解,金融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英国在80年代中期开始发生这一转变,“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标志着英国的金融体系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美国从80年代初期就逐步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限制,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的颁布也标志着美国进入综合经营时代;日本政府于1997年至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一揽子法”改革,允许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除此之外,“曾经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也于1999年前全部放弃了分业经营体系。”[12]“发展中国家如拉美许多国家也早就取消了分业经营制度。韩国已基本完成了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在转轨伊始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13]之所以出现向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根本动力是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