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设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取代了原来的九家金融监管机构,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于1997年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统一监管,更有效地适应了综合经营体制的要求。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成为英国整个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英国开始正式实行统一的金融综合监管模式。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制衡机制。为确保FSA能够正确地行使《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赋予的权力,全面履行其负有的监管职责,同时也为了制止FSA在金融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渎职行为,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等配套机构。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的只能在于裁判企业和个人对FSA的申诉,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则在于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则专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后的赔偿问题。[4]
第四,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英国在FSA成立后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确定了明确职责、透明分工、避免重复、加强交流等原则,为改革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建立了一个制度性的框架。FSA可以通过行使其法定职责,大范围地收集其审批和监管的公司的数据和信息。为了协调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的行动,英国设立了一个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建立三方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合作框架。
(二)美国金融监管权配置
20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中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迅猛发展,实行分业经营国家的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商业银行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框架内,利润空间不断缩小,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国际上由于受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也相对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寻找途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两大业务领域与投资银行开展竞争,客观上要求政府放松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
1980年《放松存款机构管理法与货币管制法》是美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是一部明确地表述放松金融管制的立法。该法主要是对存款机构负债与资产范围的放松,使存款机构能进行适当的交叉合作。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和以金融综合经营为核心的GLB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控股证券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制定了不同水平的风险监测指标或相应的处置措施,增强了监管者处理问题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同时也增强了金融监管框架的激励相容能力,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