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反诉权受限制
在337调查中,被诉方虽然有权提起反诉,但是反诉不能在ITC得到审理,而是会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作为被申请人就可能同时面临在ITC和法院两套平行程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作了修改,给予了被诉方申请暂停法院诉讼的权利。尽管这样,仍有学者批评“337调查给予请求人以通过一个有利判决获得两个结果的优势”。[11]这种论调虽然未必正确,但是确实反映了对337调查与法院诉讼给予被申请人不同待遇的一种担忧。
5.规则符合WTO
337调查是否符合WTO为各国政府确立的贸易纪律,曾经存在很大的争议。上世纪80年代,先后有加拿大和欧共体在关贸总协定下挑战337调查的合法性。在加拿大诉美国特定弹簧部件案中,专家组主要分析了该案件中普遍禁令的合法性,并肯定了该案中普遍禁令的适用符合GATT。[12]在欧共体诉美国特定高强度化学纤维案中,专家组对337调查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从总体上肯定了337调查,但是也指出了其适用中的某些具体方面不符合GATT。[13]后来美国通过了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针对第二个案件中专家组报告的要求修改了337条款,[14]这样,从规则的层面上看,337条款已经符合WTO的要求。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层面
首先,企业应当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出自己的核心技术,大力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尽快摆脱欧美“加工厂”、“代工厂”的地位,这是应对337调查的根本之道。并且,在具备了自己的核心技术之后,要善于运用现有的法律机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仅在国内要申请注册知识产权,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也应更积极的去美国等重要贸易伙伴国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
其次,重视337纠纷的预防与避免。在产品出口美国之前,我国企业应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工作,如有需要,可以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代为完成调查、分析等相关工作,这是预防337调查非常重要的手段。
再次,积极应对337调查。对于337调查,息诉、畏讼不是应有的态度。我国企业最初面临美国337调查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应对经验,不知如何应对如此复杂的美国调查程序,而且也无法接受高昂的律师费用,所以常常选择不应诉。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案件直接被判败诉,产品被禁止进口。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转变,积极应诉的企业越来越多,有些更是取得了胜诉的结果。如江苏索普集团在被美方申请发起337调查后,就积极应诉,聘请美国律师代理并取得了案件的最终胜利。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运用337条款赋予被申请方的程序权利,如提起反诉、与申诉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协议等维护自己的利益。